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陈音江反映:一些网络应用平台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用户与平台发生纠纷时,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比如,《××单车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本协议签订地即上海市××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无论是网上购物,还是使用共享产品,商家提供的服务协议都会载明“解决纠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由于商家一般不会显著标明,很多消费者也不会细看服务协议,就稀里糊涂同意这样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发现该条款对自己不利,大多放弃了起诉。
例如,陈音江因为遭遇共享单车锁车难问题,将××单车诉至法院,被告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上海××法院处理。如果是一般消费者,很可能因为怕麻烦而放弃诉讼。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商家协议条款无效。
平台在协议中之所以会约定“解决纠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主要是想施加压力让消费者放弃打官司维权的念头。一方面,想给消费者营造“所在地法院会为平台提供地方保护”的印象;另一方面,异地打官司要付出交通、时间等成本。不少消费者因此放弃对平台起诉,因为担心付出高昂维权成本后难以获得公平判决。
对此,有人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管辖地选择范围,如优先适用消费者所在地或服务实际发生地,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不得以“默认勾选”等形式规避显著提示义务。
平台单方面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实为“霸王条款”。只有扳倒这种“霸王条款”,使消费者能公平地维权,才能彰显司法公正、做大网络消费“蛋糕”。而限制消费者权利、增加消费者责任、企图吓退消费者的利己式条款应该休矣。不过其不会自动消失,需要法律和司法进行纠正。
令人欣慰的是,去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这似乎是针对平台利己式条款量身制定的,期待发挥作用。
作者: 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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