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减少噪音及烟尘污染,维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我县春节期间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县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城区及乡镇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放范围

城区中心区域范围内及乡镇重点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城区中心区域为东至东侧山体脚下,南至阳明山脚下,西至鱼梁村高滩,北至高速出入口朱坑口村部附近。各乡(镇)重点领域为辖区内加油站、林区、圩镇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禁止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2月13日。

三、法律责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举报电话

110(县公安局)、0797-3817188(县应急管理局)、0797-3812629(县城管局)、0797-3812573(县生态环境局)

崇义县公安局

2025年1月27日

来源:崇义公安

版面编辑:陈晓红

责任编辑:张自波

值班主任: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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