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香水公司下属门店的仓库管理员将几百瓶不同规格的样品香水夹带出库,并伙同其妻子开设网店对外销售,所得钱款人民币64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职务侵占案,最终成功帮助被害公司追回损失。“内鬼”夹带大量大牌香水出库
本案中的香水公司是一家国际知名品牌香水公司,其下属门店在日常经营中,会为客户提供样品香水试香,这些样品香水虽与正装在包装上有试用装标签之分,但品质相差无几,且不对外销售。
可一段时间以来,香水公司下属的一家门店出现了奇怪的现象:样品香水消耗比例异常增高,远超合理范围。
这是怎么回事?香水公司遂调取门店仓库监控视频,发现门店的仓库管理员王某甲,在工作期间频繁将样品香水带出仓库或通过快递对外发送。
在发现这一情况后,香水公司立刻对该门店进行盘点,并约谈王某甲,但王某甲此时仍拒不交代主要事实,声称是为了送人才拿了少量样品香水,仅向公司退出小部分仍未对外销售的样品香水企图予以敷衍了事。香水公司遂将该案报至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离职前担任上述香水公司某下属门店仓库管理员,负责该门店各类产品的入库、出库核销等职责。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核销的方式,多次窃取门店仓库中存放的样品香水等产品,并伙同其妻子王某乙通过某二手平台设立的网店予以销售变现。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为逃避侦查,甚至还故意注销该网店账号。
妻子明知来路不正还帮“销赃”
2024年3月27日,王某甲、王某乙二人一同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之初,二人仍抱有侥幸心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尤其是王某乙,其始终辩称自己不知道这些香水货品是王某甲从公司窃取的,只是根据其指示打包发货,否认自己与丈夫构成共同犯罪。
2024年4月24日,案件被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有两个关键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一是王某乙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究竟实施哪些行为,主观上是否明知香水的来源,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二是网店销售数据、手机内的资金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均被犯罪嫌疑人删除,又该怎样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
为此,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调取、恢复相关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进行讯问,从二人供述的内容中抽丝剥茧。据王某甲交代,自己负责门店仓库管理,遂有权对零价值商品(样品)进行核销,并且也知道这类商品公司并不在系统内部进行对应登记,于是便想到利用权限进行虚假核销,再将样品通过快递或者个人夹带的方式带回家中。
此外,王某甲还承认了其妻子知道这些货品的来源,因担心后续被公司发现,所以特地使用其妻子身份信息账户注册二手交易账户,并安排其打包发货。检察官认为,从二人作案手法看,王某甲频繁、大批量地将公司产品带回家,并指使王某乙撕去香水包装上的识别码后再发货出售,结合王某甲的供述以及二人部分聊天内容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乙主观上明知该财物系公司所有,仍与王某甲共谋,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对外销售变现,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面对上述证据,王某乙最终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王某乙承认当其丈夫将香水等各类商品拿回家时,自己就知道这些财物是属于香水公司所有的,但因被眼前的利益蒙蔽了双眼,不仅没有制止该行为,反而还一而再再而三帮助其销售牟利。
狂捞64万余元夫妇二人均被判刑
在查明涉案金额的过程中,检察官也遇到了诸多问题。检察官发现,目前二手平台的销售模式并非一单一物,而是大量存在一单多物,例如有些客户在拍下订单后还会协商改价,这就出现网店平台上显示的销售数量与实际发货的数量无法一一对应,因此仅调取网店后台销售数据远远不够。
为查清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情况,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调取涉案人员支付宝、微信等账单、香水公司清算盘点数据等,通过数据比对明确王某甲侵占样品香水数量、规格,并将相关数据移交审计。经审计,犯罪嫌疑人将侵占的货品销赃得款人民币64万余元。案发后,另有2ml样品香水200瓶、100ml样品香水6瓶未销赃。
二人对上述审计金额无异议。王某甲承认在案发时,之所以没有如实供述是以为当时公司只有部分监控视频,所以仍抱有侥幸心理,只承认监控拍到的样品香水数量,甚至还编造了送人等理由来敷衍。针对上述查明的事实,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从法、理、情角度,结合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金额认定、共同犯罪等详细阐明二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之后二人均表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赔偿自己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最终,王某甲向公司退出全部销赃所得,并将未销赃的样品香水退还公司。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4月至2023年4月在上述香水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某区域门店仓库保管员、高级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伙同王某乙将门店的香水等货品采用直接带离门店或邮寄回家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
2024年5月13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某甲、王某乙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