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作为彩礼的直接给付方,男方父母能否作为原告起诉女方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耿某与孙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耿某及母亲左某为二人缔结婚姻先后购买房产、车辆、四金,并给付孙某彩礼款66000元。后耿某、孙某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双方就彩礼款、房产、车辆返还金额及返还对象未达成一致意见,耿某、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耿某及母亲左某购买车辆、房产、黄金首饰并向被告给付的礼金均属于彩礼,鉴于耿某和孙某未缔结婚姻关系,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耿某、左某返还彩礼款66000元及四金,返还车辆、房产并配合过户。

法官说法

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当事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特定情况下,订立婚约的男方及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彩礼是男女双方父母及亲属进行商定,并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后交付给女方及其父母时,此时彩礼可视为男方家庭的共同财产。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男方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只要婚约关系的男方本人对其父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无异议,等于认同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系其和父母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男方父母不是婚约关系的当事人进而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男方父母的起诉。本案中,彩礼金66000元、车辆、住房均系左某出资,系婚约财产的直接给付人,因缔结婚姻未果而给左某造成了直接财产损失,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进行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来 源:西平法院

供 稿:李 军、朱可萱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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