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杨浦区人民法院在“研思一刻”专栏内特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专辑,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第 20 期
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本期栏目刊载杨浦区人民法院第5篇入库参考案例,聚焦洗码量能否作为赌资数额及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供学习参考。
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百家乐”网络赌博犯罪中
可以使用洗码量认定赌资数额
作者介绍
(原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关键词
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赌资数额/洗码量
基本案情
JIBENANQING
被告人邵某、葛某经商议在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某室邵某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百家乐”赌博盘口。自2019年1月16日起,葛某提供“百家乐”赌博网址、账号、密码及“配钞”,并安排被告人丁某使用该账号为“百家乐”参赌人员进行投注、结算赌资等,葛某根据账号洗码量的一定比例抽头渔利分配给邵某,邵某向丁某每星期支付人民币3500元,其间,葛某指使被告人戴某某收取“百家乐”盘口盈利钱款并向被告人丁某提供“配钞”。1月23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邵某、丁某及参赌人员,查获电脑主机及赌资。后葛某、戴某某被民警抓获。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查,2019年1月16日至案发,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261万余元。
裁判结果
CAIPANJIEGUO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沪0110刑初75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葛某以犯罪金额尚未达到情节严重,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沪02刑终1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CAIPANLIYOU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邵某、葛某、戴某某、丁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邵某、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邵某、葛某、戴某某、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认定邵某、葛某、戴某某、丁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CAIPANYAOZHI
在“百家乐”赌场平台中,洗码量是赌博平台与下级代理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数据,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操纵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真实交易量,同时根据行规,账号使用人亦根据洗码量与平台结算。故对于此类案件,应以涉案赌博账号中的洗码量而非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及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关联索引
GUANLIANSUOY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刑初759号刑事判决(2019年8月29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刑终1358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12日)
部分配图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