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福州市民营经济强市发展大会在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召开,大会发布了福州市营商环境创新十大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福州中院有两项举措成功入选,有力彰显了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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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措一:打造福州数字金融审执中心构建“数字赋能+金融司法”生态圈


市中院、台江区政府等共同建设福州数字金融审执中心与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中心自主研发的“福州数字金融解纷云平台”是目前福建省唯一实现金融纠纷诉前调解与法院审判执行系统数据互通、信息互用的信息化平台。平台采用漏斗型分级分类处置,实现“尽调、畅立、快审、速执”办案,为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举措二:福州市实施惠企安商工作措施实现“企有所呼,我必有应”


市中院发布惠企安商13条工作措施,创新搭建“亲清法企会商厅”特色载体,综合集成企业诉求响应、矛盾纠纷调处、风险防范预警、普法咨询宣传等功能,惠企暖企。组建“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构建“商人纠纷商会解”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相关案例入选2024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例。“1188”护企安商机制获得中宣部宣传推广。


上述举措的推出,是福州中院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

会上发布的《2025年福州市民营经济强市发展大会政策汇编》汇集了全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最新政策和举措,其中,福州中院的四项政策成功入选,成为推动福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

政策一:《福州市中院印发〈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17条工作举措〉的通知》


福州法院聚焦高新技术成果保护、新业态新模式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和审判机制创新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以法治之力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形成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格局。

主要内容:1.着眼于新发展阶段。强化保护涉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端芯片(集成电路布图)、量子技术、通讯、高端装备、新能源、计算机软件等技术领域创新成果,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2.立足于主责主业。强化技术调查官和技术咨询专家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对技术事实查明的辅助性作用,让权利滥用的主体承担对方的诉讼成本,维护合法经营主体的正当权益。引导鼓励对侵权源头进行溯源维权,对处于侵权链条末端的经营主体,避免机械适用法定赔偿制度。3.发展于机制融合。依法支持自贸区试点改革措施,强化涉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健全“平行进口”“境内关外”“过境货物”等跨国贸易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整合现有司法服务平台,融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构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矩阵。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完善司法建议的督办、反馈和效果评估机制,促进企业堵塞漏洞、规范经营。


政策二:《福州市中院关于印发〈福州法院惠企安商13条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州中院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化代表委员联络为重点,以法治强企为目标,发布13条具体工作举措,打造诉求响应、司法助企、法企联动三大平台。联合市企联、市民营企业家协会等打造“亲清法企会商厅”,组建“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推动“商人纠纷商会解”。建立院庭领导挂钩重点行业、重要企业机制,两级法院组建惠企暖企法律服务团队,首批对接服务全市16条重点产业链、286家重点企业,开展惠企暖企项目30余个,详细了解行业、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耐心解答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疑惑,对涉企疑难复杂、新类型法律问题组织集体会诊,量身定制“普惠+专项”法律服务行动方案,为重点行业、重要企业在集群培育、空间拓展、科技赋能、要素保障等提供法律服务支持,让企业和企业家安心创业、放心经营,得到企业、企业家欢迎和好评。相关经验成效被《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改革报》、福建电视台、福州电视台等刊载推广,《福建法治报》还专门开辟了“惠企安商·榕法在行动”专栏,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政策三:《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中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


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规范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中院印发《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各事项的办理依据、提供资料、办理时限等内容。

《指引》按照业务概述、办理依据、需提供资料、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办理提示的编写体例,对十一项业务进行详细说明,业务包括:税费债权申报及确认、破产管理人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非正常户认定解除、纳税申报办理、发票及税控设备挂失补办、发票领用开具、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税收黑名单撤出、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税务登记注销。

《指引》有效推动企业破产涉税和执行处置财产涉税问题的解决,实现了司法、行政、相对人的多方共赢。


政策四:《福州市中院“预查废”机制工作规程(试行)》


“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针对金融机构为了取得终本裁定提请不良核销作为依据而提起的大量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在审查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据起诉或申请执行材料,在立案前就甄别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该证明直接作为不良核销依据,从而避免重复诉讼和执行。“预查废”机制实施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银行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为有相关监管要求,需要经过一系列审判执行程序,拿到法院出具的终结或终本裁定,方可申请债务核销。

福州法院“预查废”机制实施后,主要有以下两大成效:1.避免诉讼执行程序空转,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实行“预查废”机制可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案件,避免诉讼、执行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增加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有效优化对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2.推动金融纠纷执前化解,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鉴于大量小额金融案件未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给银行核销造成障碍,实行“预查废”机制可有效推动纠纷诉前化解、执前化解,提升执行案件质效指标。在解决银行当前核销的难点、痛点,极大缩短银行化解不良债务周期的同时,也大大降低法院执行案件的终本率,提升执行质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福州法院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强市战略,立足职能职责,全力护航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法治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勇争先贡献更多司法智慧和力量。

文:宣传处 姚春霞

编辑:姚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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