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机制”一词既熟悉却又很陌生。什么是机制?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包括哪些内容或方面?等等。理解好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

一、机制与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内涵

机制,从字面来看是指“机”器的“制”度,本义是指机器或机械装置的运作原理,或机器的运作方式。在英文单词Mechanism中,Mechan是指机器或机械,-ism是后缀,其含义是主义、论等,或带有某种性质的,合在一起表明机器或机械所具备的性质,或机器或机械的运作原理,延伸开来是指事物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协调的过程、方式。通常来讲,用于描述某一个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或要素之间的连接方式及相互影响,或某一个过程各环节之间相联关系及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或某一现象背后的工作原理,或者该事物内部的有机联系等。例如,市场竞争机制,即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的关系,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相互替代关系。谁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当然是性价比更高,或产品质量更好、价格更低、服务更好者会取胜。机制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却实实在在地起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是指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或者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各主体、各要素、各环节之间的有机联系。图1描述了科技成果转化系统。


图1反映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主体之间、各要素之间、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从主体看,主要是作为科技成果供给方的高校院所,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业,作为科技成果服务方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熟化等机构,作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各种支持政策或环境、条件的各级政府。从要素看,包括资金、技术、人才、信息、数据等。从环节看,包括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再到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材料开发等商品化活动,以及产业化。

从主体的相互关系看,科技成果供需之间协同机制从协同强弱可以分为科技成果信息对接机制、科技成果转移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等。科技成果信息对接,是指供需之间就科技成果信息进行对接,进而深入沟通,如果满足企业的需要,就可以达成合作共识,并最终实现科技成果从供给方向需求方的转移,即科技成果转移。但转移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新的起点。科技成果在向企业转移后,由企业对该成果实施转化,在企业转化该成果的过程中,可能需要高校院所等供给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这就是产学研合作。如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彼此之间形成了长期的、深度的合作机制,则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如果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后,企业无法对该成果进行有效转化,该成果的价值得不到有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并没有完成。不过,当前我们更多的只是关注科技成果从高校院所转移到企业,但对企业能不能转化该成果或在成果转化中遇到哪些问题、需要哪些政策支持等关注不够。如果企业出题高校院所研发,或者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提出问题、共同立项、共同研发、共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一般会比较好。

高校院所充分激发或调动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包括向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允许科技人员以兼职兼薪、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上述从激励方式或发挥科技人员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性看,包含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科技创业机制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是纯激励性的机制,科技人员按照单位与企业之间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约定参与成果转化,其参与程度相对弱一些。科技人员向高校院所申请向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表明科技人员转化意愿强烈,即科技人员打算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兼职创业或离岗创业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而科技人员申请兼职或离岗创业,就会投入全部的热情,或凭借自身的一切努力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不仅要激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也要挖掘技术需求,针对企业的技术难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更要配置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科技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由科技人员等完成,激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不仅包括奖酬金分配机制,体现贡献大则收入更高,也包括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这些都是科技人员激励机制,使科技人员名利双收。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围绕问题或需求进行,这就要求企业建立技术需求挖掘机制,将企业的技术难题或真实的需求挖掘出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聘用大量的人才,获得大量的科技信息等,这些科技创新资源,有些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获得,有些需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获得,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策支持,都属于科技成果转化资源配置机制。

支撑服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技术转移服务,即将科技成果从高校院所等供给方向作为需求方的企业转移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技术交易服务、科技成果定价服务、供需对接服务等,上述服务所采用的机制分别是技术交易机制、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和供需对接机制;二是科技创业孵化服务,即为科技创业者、科技创业项目、科技创业企业等提供场地、资金、人力资源、技术、政策、知识产权等服务,提供上述服务所采用的机制就是创业孵化机制;三是为科技成果熟化、工程化、产品化等服务,包括概念验证服务、中试服务、熟化服务、场景应用服务等,这些服务背后也需要相应的机制支撑;四是专业技术服务,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评价评估、法律、知识产权、政策等服务,同样需要相应的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各种服务的成效,取决于所实行的机制是否完善、是否优化。

从图1可知,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面比较广,除上述主体外,还包括政策落实机制、外部环境应对机制等。机制好,则成效会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就必须深化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好机制。

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的有关内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改革事项还包括:一是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即《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的“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出发,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支撑保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其中,基础架构由“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为纽带,以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为支撑”构建技术转移体系的“四梁八柱”;转移通道是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及跨军民、跨区域、跨国界技术转移;支撑保障是“强化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等。所谓体系,指若干有关事物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能称得上体系,说明内部有若干事物,而且是成体系化的,是根据一定的逻辑形成的科学的系统。显然体系与机制不同,前者是事物内部的有形连接,是有形部分,机制则是体系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运行方式或过程,是无形的部分。二是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这些是促进科技成果熟化、工程化、商品化等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三是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后能够更好地进入市场,被消费者或用户接受。四是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即2006年国务院印发《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之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表明将在国发〔2006〕6号规定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五是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2022年9月30日,科技部印发的《“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国科发区〔2022〕263号)提出,到2025年,技术经理人数量突破3万名。2023 年 3 月 10 日,科技部印发《高质量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行动方案》进一步提出,到2025年,要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超过10万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与技术经理人是什么关系?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分成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即技术经理人是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一部分。六是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这是指奖酬金分配方式上发挥科技人员的主导作用。七是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八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上述八个方面都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的重点,其中,三、四项属于需求侧政策,六、七、八属于供给侧政策,一、二和八属于服务侧措施。

以下四项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一是“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即更好地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提出的构建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的分配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元”薪酬结构。二是“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即主要是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 2016〕4号)和《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等规定对科研人员实施的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中长期激励。三是“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因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它们因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并不断成长发展。四是“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即投资科技成果转化。

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对于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我们看看国家有关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第六部分第(二十)条“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涉及机制层面的内容包括:一是“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即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原则上不采用作价投资方式;二是知识产权管理;三是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四是“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五是强制许可制度,即“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从该规定看,强制许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适用;二是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所谓“合理期限”一般指一年或两年。强制许可可以有偿或无偿。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第五部分第(十八)条“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二是“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即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三是“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即科技、产业、投资对接机制;四是“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体系的背后是机制,体系是否完备、运行是否高效要靠其中的机制是否完善或优化;五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属于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范畴;六是技术转移奖补机制,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通过奖补引导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更好地服务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2021年1月)第20条“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即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7月16日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通过“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二是“修订发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目前在用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是科技部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文于2001年7月18日印发的,现行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是科技部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文于2000年12月7日印发的。这两个文件均是20多年前出台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科技成果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要求,需要加快修订完善。三是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包括“培育发展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并“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技术评价与筛选、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咨询等专业服务能力”。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将技术经理人作为新职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即技术经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2021年12月修改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但从内容来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是产学研合作机制,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都是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也是一种机制,即研发与转化协同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条在两个层面规定了研发与转化之间应当协同:一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部门或机构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即体现应用导向;二是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四、小结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也比较复杂,不是一项单一的机制,而是多项机制的复合体。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必须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各环节、各要素等进行解析,找出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制障碍或薄弱环节,对症施策,大胆进行机制创新。唯有如此,才能大力推进,大胆创新。如果眉毛胡子一把抓,就不可能抓到要害点、要害环节、要害因素,终将一事无成。


本文刊发于《科技中国》2024年第12期。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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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邮箱:sciencepi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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