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调取该单位采样原始记录、非甲烷总烃气相色谱分析仪使用记录和系统日志检测时间记录。

经对比检测报告,发现该单位5-6月份的非甲烷总烃气相色谱分析仪检测报告中, 有6份检测报告对应的检测日志记录时间被人为改动。

该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相关检测技术规范(非甲烷总烃气袋放置时间不超过48小时)的规定,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进行检测, 并通过修改检测记录时间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的规定。

辉县分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检测市场业务需求高,个别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低价格抢占市场份额,通过缩短检测过程、检测人员一人多岗、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多份检测数据等方式压缩成本,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调取该单位采样原始记录、使用记录和系统日志检测时间记录,发现异常后紧盯不放,及时跟进细致调查,依法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持续净化第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主 办: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总监制:唐金江

监 制:刘旭春

供 稿:陈 颖 靳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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