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州闽侯法院

审结了一起燃放烟花引起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判决闽侯16岁少年小明(化名)

向受损房屋所有人大彬(化名)

赔偿房屋损失及鉴定费

共计79000多元

不足部分

由小明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放烟花 (图文无关)

案发经过

据了解,2023年1月某日凌晨,小明与朋友在马路边燃放“陀螺”烟花。

燃放过程中,小明将点燃的烟花抛至空中,烟花旋转燃烧后滚落到路旁摩托车维修店门口。

在未确认烟花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小明径直离开。

不料,烟花余烬引燃了修车店门口堆放的杂物,引发火灾,导致大彬的房屋受损。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事故成因明确,小明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闽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小明在燃放烟花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未按照安全规范操作,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小明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摩托车维修店在门口随意堆放易燃杂物,亦存在安全隐患,对火灾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鉴于大彬在诉讼中拒绝追加摩托车维修店为共同被告,法院视为其放弃对摩托车维修店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虽能增添节日氛围,但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储、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均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烟花 (资料图)

特别是未成年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家长应陪护在身边并进行安全指导。

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周边场地,在确认没有余火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闵丹丹 赵逍

新媒体编辑 陈翔茹

监制 管慧 林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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