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被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再次敲响了轮胎行业安全生产的警钟。



据(鲁东)应急罚﹝2024﹞82号文件显示,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处罚范畴,因此被处以罚款。

此次行政处罚表明,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任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轮胎行业的知名企业,此次被罚不仅是对其自身的警示,也是对整个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的一次强调。



兴源轮胎集团表示,将深刻反思此次事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稳定发展。业内人士指出,轮胎企业应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兴源轮胎集团的更多详细信息,我们将持续关注并报道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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