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其材料款和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6000元。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立案庭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在开庭时,原告未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眼见原定的开庭时间已到,但经案件承办人多次拨打电话均无法和原告张某取得联系,在原定开庭时间的基础上等待一个半小时后张某依旧未现身,于是法庭将经过记录在卷,并由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签字进行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法庭当庭作出该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的裁定。结案后,原告张某又重新提起诉讼,其不仅重复缴纳了诉讼费,还导致法院的文书送达和开庭审理等工作也不得不重新进行。张某在诉讼中不到庭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身利益,更是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健全法治思维,在依法行使自身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杜绝司法资源浪费。(王新玲)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