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建筑行业的工程违法分包情形并不少见,即有资质的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主体。该情形下,提供劳务者一旦受伤,违法分包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基本案情

崔某与张某合伙承包工程,两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2022年9月20日,崔某与公司A签订施工合同并雇佣工人史某施工。2022年11月24日,史某施工时左脚被砸伤,经诊断为足开放性骨折,住院14天。


2024年5月21日,史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A、崔某及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529.57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张某雇佣史某为其所承包工程施工并向其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的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安全损害,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A明知崔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而将工程分包给崔某,崔某、张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充分尽到监督、管理义务,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史某施工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三方的过错共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认定公司A、崔某和张某、史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60%、10%,公司A、崔某和张某分别赔偿史某15158.87元、30317.74元。

法官说法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违法分包人究竟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实践中,须结合案情,审慎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删除了原文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不影响类似情况发生时的责任认定。故而,若生产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范畴,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判决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须注意,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由相关部门严格判断并协助认定,而非仅根据个人感觉或生活经验来断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情况最轻的一般事故需满足“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等条件。简言之,伤情至少要达到重伤程度,才有可能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反之仅属于一般侵权范畴。史某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伤情远未达到重伤程度,不构成法律规定中的安全生产事故,因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非法分包人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三方过错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确定公司A、崔某和张某承担按份责任。

面对建筑行业的工程违法分包情形,笼统地认定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且有失公平,应由相关部门按照严格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安全事故,若属于,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承担按份责任,如此更有利于各方责任的厘清和落实,也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和救济。

来 源:驻马店中院

供 稿:罗晴晴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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