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一
最近,遇到一起要求退还部分律师费的案件,这是一起非法经营案。当事人从农村收购香烟后转卖,由于没有相关证件,涉嫌非法经营罪。
嫌疑人的家人找到我们时,经过仔细研究,我们判断经过争取,此案有可能不被批准逮捕。不过,要在37天内从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难度还是蛮大的。我们如实向嫌疑人的家人说明了实际情况,他们权衡利弊后决定委托我们处理此案。
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公安机关倾向于取保候审,但是向领导回报后,却没有通过。于是,我们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经过与检察官深入沟通,并提交书面的不批准逮捕申请书,终于,在最后期限,检察官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〇二
原本以为这会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毕竟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与嫌疑人和其家人沟通得都很顺畅。嫌疑人已70多岁高龄,身体状况欠佳,在看守所的日子着实不好过。
所以,当初与嫌疑人沟通时,我们一直对他进行心理疏导,让他坚信这个案子不批准逮捕的可能性极大,从而能在面对检察官问话时充满信心。
同时,我们反复告诉他一定要将案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清晰讲述,如此才更有可能不被批准逮捕,也才更有可能打动检察官。
把所有注意事项都向嫌疑人交代得明明白白。
因此,嫌疑人多次向辩护人表示,一旦最终不被批准逮捕得以走出看守所,必定要好好感谢律师。
其实,对于辩护人而言,这些都并非重点。只要嫌疑人能够顺利走出看守所,能在年前与家人团聚,便是最好的结果,也是最大的成就。
结局大家也看到了,确实在腊月二十几号(2025年1月24日)时,嫌疑人顺利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圆。
〇三
然而,转变来得极为突然。
刚过完年没两天,委托人打来电话称,人既然已经出来了,而且不批准逮捕并非律师的功劳,而是他们另外花钱找关系才解决的问题,后年也没有继续委托律师必要了。
所以,他们要求律师退还律师费,在他们看来,律师几乎没起到任何作用,关键作用肯定是他们行贿(花钱找关系)的结果。
遇到这种事,真的让人无言以对。
作为辩护律师,办理任何案件,都应认真负责想尽一切办法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最大化,争取更好的结果。
如果律师确实未起到任何作用,我认为退还律师费无可厚非。
比如,之前我们办理的一个二审阶段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上诉后委托人希望降低刑期。
然而,律师联系法官后得知,案件已经过书面审理,且法官已向审委会汇报,不久后就会宣判,改判降低刑期的结果基本确定。
在这种大局已定的情况下,律师实在难有作为。
于是,我们直接联系委托人说明情况,告知案件结果已然明确,他们无需继续委托律师,建议拿回费用并解除委托协议。
为何如此处理?
主要是考虑到,作为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案件结果已然明朗时,律师作用微乎其微,继续收取客户费用实在不妥。
毕竟,若律师毫无建树却收费,与骗子又有何异?相信多数律师都不愿为之。
〇四
不过,要是律师在案件中倾尽全力,且取得理想结果,完全达到最初预期,那自然另当别论。
倘若律师已为客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服务,且最终结果不仅完全契合客户要求,甚至超出预期,那么此时律师的作用与价值便已充分彰显。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费用绝不应退还,否则便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律师不应该成为这个冤大头,更不会成为客户口中所谓“行贿找关系”的牺牲品。
不过,如果此时客户执意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则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也不应该退还任何费用。
比如在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当事人已成功取保候审,且后续被判缓刑概率较高时,客户贸然解除合同,这种行为就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律师费当然不应退还。
实际上,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过河拆桥”!……
也属于典型的不讲诚信。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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