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致人轻微伤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如何处罚?

案例:温某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3)冀0281刑初310号

损害后果:轻微伤

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发时间:2023.7.16

裁判日期:2024.01.31



公诉机关指控: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份,被告人温某某因被害人温某家安装油烟机排风烟囱正对其家门口,两家发生矛盾纠纷。经调解无果后,7月15日温某某怀恨在心,萌生杀人念头。7月16日温某某在遛弯时随身携带打磨好的菜刀,行至村东头小广场处看见温某,温某某绕行至温某身后朝其后脖子砍去,温某受伤后转身,温某某继续持菜刀砍向温某,温某用左臂一挡,砍在其左前臂处。后温某逃跑,温某某追砍未果后返回小广场等待警察出警。经医院诊断:温某左前臂开放性损伤、颈部皮肤裂伤。经鉴定:温某损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庭审中,公诉机关鉴于温某某对被害人温某进行赔偿并达成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3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与被害人温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遂产生杀害温某的想法,提前准备菜刀作案并进行了反复打磨,作案前向其女儿料理了债务等问题,将其换的衣服、服用的药物扔掉,供述主观上想杀人偿命,客观上第一刀从温某背后砍向温某后脖子处,砍完第二刀后,温某逃跑,温某某持刀追赶,综合以上情节及砍向温某的部位,能够证实温某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温某某出于杀人的故意,并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杀人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杀人行为并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温某某明知他人必然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其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孙一璇提出的被告人温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本案宜认定故意伤害行为,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矛盾,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温某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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