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那些设立代议制政府的人有动机去将这些制度结构化以限制行政领导人的权力以及减少其成为专制统治者的可能性,但是这样做并不一定会是成功的。就如我们所指出的一样,政府的行政首脑一定要有一些可以增加其成为专制者能力的权力。如果那些建立代议制政府的人在限制行政权力方面走得过远的话,那么可能使政府无力快速地行动,从而使其更容易被外部或者国内敌人打败与颠覆。所以,民主国家常常由于这样的失误或者不幸的事件而崩溃。

民主的确立与选举的推行并不必然带来稳定的契约或者财产权利。如果民主本身就不是民主的话,民主制度所賦予的个人权利也是不稳定的。在一个不稳定的民主国家里,财产和契约权利可能会因为一个走向专制的当选领导人而被打折扣。一个脆弱民主制度下的领导人会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没收资本、贬值货币或者剥夺少数人权利,而这正好使个人权利受到伤害。因此,在民主的形成与个人权利(包括财产和契约权)的稳定之间,也不存在内在一致的必然联系。

但是相反,在持久的民主或者代议制政府与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财产与契约权之间,却存在重要的和关键的联系。这种联系内在于民主得以生存的一些逻辑条件上。显然,如果要让现任政府下台而又没有法治作为辅助,民主也是难以成功的。如 果现任政府的反对力量没有法治赋予的自由发表言论和其他包 括财产与契约在内的完全的权利,民主也不可能持续下去。而如果连在任政府的这些反对力量也拥有这些权利,那么其他公民也就都会拥有这些权利。

简单地讲,财产权就是涉及个人可以对财产进行买卖的那些权利。正如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所敏锐地指出的:“正如人可以说拥有其财产的权利一样,他也拥有权利这样的财产。” 因此,法院系统、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对法律 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对持久的民主来说是必要的,而这同样也意味着会带来持久的稳定的财产和契约权。

正如前面分析所告诉我们的,只有那些个人财产与契约权能够被人一代一代地充分并且有信心地预期的时候,这个社会才是稳定的民主社会。而在专制体制下,专制者却是目光短浅的,而且,由于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力可以确保法律有序的延续,因此一直存在一种不确定性,人们不知道当政的专制者一旦去世 以后会发生什么。历史上还没有这样的例子,就是一个长期执政的专制者,会去尊重其臣民的财产和契约执行权。应该承认,民主体制下的政治领导人的任期、任职时间长短及时间性也许比典型的长期执政的专制者要短,由于这个缘故,民主国家牺牲了许多效率。但是在稳定的民主国家,在法治之下,权力的继承是可以预测的,个人权利的裁定与执行绝非是短期的 考虑。在稳定的民主国家,许多个人自信地签订长期的契约, 或者可以很信任地将财产授托到后几代,或者设立基金会,他们认为这种预期是绝对会持久的,因而也表明在无限的将来,他们的法律权利是稳定和可靠的。

在马里兰大学制度改革与非正式部门研究中心,我和我的一些 同事所做的关于所有需要的国家的数据统计工作表明,在一个 社会中,民主制存在时间的长度与财产和契约权的稳定存在着 很重要的关系。我们还发现,在专制体制下,一个专制者统 治时间越长,财产与契约权执行得就越好。这两个结果与我们 的理论是完全一致的。

所以,有一点是毫不让我们奇怪的,在那些长久或者间歇专制的国家,虽然资本是严重稀缺的,但也会从这些国家流向那些稳定的民主国家,即使后者拥有充足的资本供应,资本的投入只能获得很一般的回报。同样,稳定的民主国家如美国、英国和瑞士,从契约密集型行业如银行、保险与资本市场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也最多。尽管经验告诉我们,相对贫困的国家如果有一个很强的专制统治者,并碰巧他也有不寻常的很好的经济政策,这些国家也可能会有急剧的经济成长,但是这样的经济成长只会持续一两个专制统治期。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对这种情况感到惊奇,也就是并不是所有享有长时间良好经济绩效的国家一定就是拥有稳定民主政府的国家。

本文来源:《权力与繁荣》/[美]曼瑟·奥尔森著,苏长和、嵇飞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部分内容由编者整理,注释从略。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之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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