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写的《》令很多人有同感,因为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这种现象。但在赞同声中,也夹杂着一丝杂音。一个IP地址为安徽的网友质疑我“趋利”辩护,把我气笑了。正如评论区中反驳他的网友所言:
研发的新词“趋利辩护”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讲真是闻所未闻,辩护本身难道不就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吗?不就是使其诉讼利益最大化吗?不就是以法益诉求为导向设置的刑事诉讼结构吗?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既是基于委托代理合同形成的合同义务,也是《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何来“趋利辩护”一说?
这位反驳的网友还说,所有合格的辩护哪一个不“趋利”?反之,难道跟着法盲公检迎风起舞,对自己的当事人喊打喊杀,检方量刑意见主张判有期,你辩护时直接让法官判死刑就合理了、就不“趋利”了?若是你自己深陷囹圄、锒铛入狱,你希望委托这样“不趋利”而一个劲儿地把你往进送的辩护人么?
我再多言一句,这种安徽警方为了查封冻结账户,跨省抓捕,“远洋捕捞”式的违法办案,这位安徽网友不敢说一句趋利性执法,反而说律师“趋利辩护”,可真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味了。这位支持安徽警方的网友可知,安徽某安在未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的情况下,对永雄4家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时,所有文件柜和电脑主机等设备被打砸,公场所的自动售货机也全遭破坏,里面的食品物品等被搬走一空。所有被带走的东西,均没有开具扣押清单,也无任何当地基层人员见证,又是何意?
马鞍山警方某带队领导在永雄集团总部调取证据时, 明确告诉集团副总裁李磊说:“我们感兴趣的是冻结的4800多万元,对你们总部没兴趣!”在将永雄集团数十名员工带往安徽的大巴车上,阜阳警方一名干警公然说:“办了这个案子,我们今年就不用干活了。”另一干警纠正说:“不是今年,几年都不用干活了。”这又是什么意思?
不过今天先抛开什么趋利性执法或“远洋捕捞”不谈,说说这个案件中存在的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会见袁某时,其反映 2023 年 4 月 12 日下午 , 在马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一楼值班室正对面的一个侧门内,侦查人员 孙某甫 扇了他七八个耳光,同时进行言语威胁。当时有其他人员在场。 2023 年 4月17日晚七时许,刑警 大队副队长王某又对其 实施殴打。他在庭上边哭边说,从小到大,连父母都没打过他,没想到被警察打得这么厉害,疑似造成了耳穿孔。
那天晚上,办案民警把袁某从执法办案中心送往指居点时,警察王某就开始骂袁某不守规矩,接着猛扇袁某耳光,打了很多个后,又把他上手铐的双手向后抬起。袁的左手2017年曾骨折,办案人员发现后说:“你这手有毛病是吧?”故意提起反铐的手铐,疼得袁某忍不住哭泣。等到车开进一段小路,路两旁长满野草,王某趁势恐吓袁某说:“这地方僻静,就算把你打死了,编个理由就行了”。那一刻,袁某真实感受到了死亡的威胁。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其笔录的真实性。
袁某称侦查人员在 刑讯逼供的同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引诱,要求其配合办案,承认有犯罪行为,并指证公司管理层对违法犯罪情况明知。 侦查人员威胁他说你们 这个就是犯罪,本身就违法,你底下的人都讲了,你们公司已经把你抛弃,你还在撑什么?你还打算在这里面待十几年吗?随后还以袁某家人孩子相威胁。 袁某在律师会见时控诉, 2023 年 4 月 20 日的笔录完全是公安人员自己提前打印好让他签字,完全没有讯问,其他讯问笔录也存在公安机关自说自话,提前打好笔录要求他签名的情况。
袁某还表示,侦查人员讯问笔录里很多内容不是他的原话,与他的意思相反。其在做无罪辩解时,侦查人员却故意不予记录。于是我们建议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提审袁某本人以及询问当时的办案人员等方式核查上述情形是否存在。可是庭前会议中,令我们辩护人没想到的是,公诉人不仅没有调取同录,而且说这种案件没有同录,甚至拿了一叠办案人员打印签字的《保证书》给我们看,上写他们未刑讯逼供。
在涉及刑讯逼供的调查中,这类以办案人员自己写的《情况说明》或《保证书》证明未刑讯逼供的情形,屡见不鲜。我问公诉人,这到底算什么证据?书证还是证人怎样啊?被告人指控这几个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他们自己写一个《保证书》说保证自己没有刑讯逼供有什么用?就像你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是否也可以写个保证书,说自己没有寻衅滋事?不是一个道理吗?你作为法律监督者,去调取同录了吗?去认真核查过吗?还是他们办案人员说什么你就信什么?
被告人在庭上看到这些办案人员写的《保证书》,气到大哭,说他们都在睁眼说瞎话,明明打了他,这么不调取监控录像或执法记录仪?怎么不敢出庭与他对质?我们辩护人也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均被公诉人以“没有必要”回应。我们要求查看同步录音录像,也没被允许。既然没有刑讯逼供,怕什么呢?如果涉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可以自己写个《情况说明》或《保证书》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那要允许被告人也以同理证明自己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