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1月13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持续优化检察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统筹建立健全宏观业务质效分析、共性业务指导、案件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制度机制,更好保障高质效办案。“三个管理”有着深层的逻辑体系和深厚的价值意蕴,要深刻理解和把握“三个管理”的实践要旨,更好实现以高质效检察管理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面理解
“一取消三不再”的内涵要义
最高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作出“一取消三不再”这一重大决策,基层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改革的实质,正确看待数据、考核和管理,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检察工作回归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
“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关注数据,而是充分发挥数据在科学分析研判办案质效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勇检察长指出,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不是简单的数据比对分析,而是在对数据全面客观准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更加注重从办案质效分析中发现典型问题、前瞻性问题、趋势性问题,更好以业务管理推动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办案质效。不同数据表征内容和重点不同,需从多维度发挥分析研判作用。部分检察业务数据能体现检察履职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调数据的正向反馈;部分检察业务数据的匮乏或缺失,表明相关检察履职存在调整提升的空间,侧重数据的反向反馈;部分检察业务数据存在偏离,可能反映个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把握以及自由裁量权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检察业务数据异动,也可能反映监督“冲动”等情况。因此,要加强对各类数据的解读应用,分析背后存在的履职能力、刑事政策取向、工作重点等方面的问题。
“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考核,而是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引领工作的鲜明导向。每位检察官都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把实体、程序、效果的要求一体落到实处。应当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标准、社会评价等多个维度考察办案的综合质效,关注检察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通过反向审视检察履职办案中的各项问题,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
“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管理,而是要破除形式僵化、传统低效的管理模式。《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构建现代化检察管理制度体系”。科学的管理模式,要统筹“管”与“理”的内涵,“管”应当是重在强调构建垂直权力架构中的责任落实、履职边界的多层次管理,更加聚焦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切实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监督,压实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理”应当是重在解决实际困扰履职办案的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管理真空等问题,通过数据分析、案件质效、流程规范等发现检察权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理顺权责边界、明确人员职责、找到方法路径。
深刻认识“三个管理”的内在逻辑
检察机关要坚持以科学思维深刻认识并将“三个管理”付诸实践,确保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坚持系统思维。“三个管理”是涵盖宏观、中观、微观的整体系统管理论,需要深入研究“三个管理”内在关联性和各项管理举措的耦合性,系统思考,统筹谋划,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立足“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需求,针对当前案件呈现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交织的复杂特征,既准确把握案件中的不同法律关系,更注重健全完善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体制机制。要全力打破条块分割、部门壁垒、层级束缚,建立健全纵向贯通、横向衔接、深度融合的“大管理”格局,进一步集约司法资源、凝聚监督合力、强化监督质效。
坚持法治思维。2024年7月,最高检修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在区分司法办案职权与监督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将管理与司法责任追究有序衔接,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其前提是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检察履职必须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职权清单、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等四张清单,明确各办案主体法定职责,坚持以岗明责、以权定责,促进办案流程更加规范、办案结果更加准确、办案效果更加优良。
坚持底线思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案件的公正合法办理,关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关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尊重。质量管理是“三个管理”的基础,要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任何时候都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努力实现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
坚持辩证思维。“三个管理”虽然在不同维度各有侧重,但内在统一于强化法律监督这一工作主线、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目的。因此,要在加强“三个管理”中善于把握矛盾、分析问题、抓住关键,全面统筹检察履职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要一体加强“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有机统一,实现办案流程管理与实体管理内在贯通,做到加强宏观办案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相辅相成,促进“管案”与“管人”相互衔接,确保“三个管理”既重点突出,又协调推进。
准确把握“三个管理”的重点关键
“三个管理”是各有侧重、层次鲜明、逻辑体系完备的检察管理体系。抓实“三个管理”,既要突出重点、把握实质,也要保持检察业务整体态势平稳。
立足“三个结构比”,深学深研业务管理。业务管理侧重于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检察业务、检察工作的趋势、规律、特点等宏观层面进行研究管理。强化业务管理,要持续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和认识,充分运用这一宏观层面分析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重点关注“三个结构比”的发展变化,及时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审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针对性提升检察履职整体效能。
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做强做优案件管理。检察履职严格依法才是好,实事求是才是好,遵循规律才是好。案件管理主要是着力解决履职办案中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侧重于对案件进行流程、实体等中观层面的研究管理。强化案件管理,要立足检察权运行的特点规律,恪守履职边界,实体上应围绕“四大检察”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等进行案件质效分析;程序上应针对不利于实现客观公正目标的管理流程予以调整重塑,如行刑双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程序空转、案件流转困难等问题,推动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
坚持“三个善于”,抓实抓细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就是要围绕“三个善于”针对具体个案强化微观管理、品质把控。“三个善于”为强化具体个案质量管理奠定方法论基础,强调对案件质量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管理,确保达到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精准、社会效果良好的目的。
着力强化“三个管理”的机制保障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要在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上下功夫,不断细化完善“三个管理”配套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健全完善业务分析研判机制。要把业务质效分析研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重点围绕检察履职,发现问题、把握趋势、研究规律,细化完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重大案件汇报和督办、案例指导、业务风险提示等多种机制,形成从微观到宏观、从个案到类案的业务指导闭环,找准影响检察办案质效的“症结”,不断激发高质效办案的内生动力。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挖掘数据背后监督重点特点,将检察业务数据分析与社会治理实践相结合,提升数据分析研判的实效性。
健全完善案件评查及反向审视机制。案件质量评查一直是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抓手,其实质是对已办结案件进行“质检”。要持续完善案件质量定期自查、逐级评查、重点抽查等机制,加强案件质量评查专业人才培养。要不断强化对评查结果的运用,做好反向审视工作,深入剖析、找准症结、即行即改。大力推进数字案管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模型赋能质量评查,逐步探索每案必查、智慧评查,使评查结果更具科学性和专业化。
健全完善管理闭环机制。“三个管理”是一个有机整体,要一体推进、融合贯通、强化管理闭环,注重解决检察履职实际问题。要建立常态化预警、提醒和定期通报督促制度,形成检察业务源头管理、过程管控、检查评查、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管理闭环。管理的本质是管人,要坚持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确保案件管理结果与干部管理监督互促共进,要将案件管理结果作为办案主体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
健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检察工作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要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融合贯通,着力构建外部监督体系,在检察环节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精细化做好代表委员联络,常态化开展检察听证,规范化落实检务公开,更好接受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作者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鲍键)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