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职称评价在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的监管,打造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我约束、社会进行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这能让评审程序更规范,狠狠打击违规的行为,对提升职称评审的质量、让评审变得更加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出人才评价“指挥棒”的作用,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那么,申报职称哪些行为不能有?
快来看看吧!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却仍蓄意凭借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存在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情形;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有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之举;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违规向外界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私自接收职称评审相关材料;
违规向外界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应当回避时未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显著不公现象;
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的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无法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未依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予以审核;
未依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向外界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而未及时处理;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违规向外界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之利益;
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之利益;
其他违反规定之行为。
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国家职称政策的要求或者精神不相符合;
未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进行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评审专家管理不够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够健全;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情况;
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的渠道不够畅通;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未依规定履行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未依规定开展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对公示存在异议或者针对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呈报申报材料;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单位违规行为
主要施行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举措,致力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