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鉴定意见存在刑事证据的“三性”以及实现其证明目的,确保案件定罪量刑无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积极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质证步骤和要点,以确保质证的有效性:

一、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与质证

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和资质,包括审查其业务范围、法定技术条件、职称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可以通过在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如果发现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超出业务范围的情况,则可能导致鉴定意见无效,当然也就不可能作为定案依据了。

对于鉴定主体资质的审查,一定要慎之又慎。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与质证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来源明确。作为刑辩律师,应当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规定,检材是否可靠。


任何有疑问的材料都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以确保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否则,就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

同时,还要关注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与检材相符。

三、对鉴定过程的审查与质证

鉴定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方法。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关注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如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步骤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因素等。

有些鉴定意见,根本就没有鉴定过程,显然问题就更大,更应该向合议庭指出其中的问题,绝不能让其侥幸过关。

四、对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质证

鉴定意见的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包括必要的签名和盖章。

应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

同时,还要确认鉴定机构是否加盖了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五、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审查与质证

鉴定意见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对此进行审查,关注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或不合理之处。

并在庭审中提出异议,如果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或关联程度较弱,应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

六、鉴定意见告知程序的审查与质证

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应关注告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给予了充分的质证机会。

如果鉴定意见未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或告知程序存在瑕疵,应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并要求补正。

综上所述,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

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分析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其合法性、合理性。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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