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2024年12月2日到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廖哲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期间经历了从12月11日到1月13日的休庭,新兴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法院恢复审理。截至本文发布,该案没有做出判决。
从廖哲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开庭受审,前后历时三年。检察机关曾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廖哲还办理了取保候审以及取消取保候审,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法律专家出具了廖哲没有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但是最终,这个被高利贷所累的民企老板还是没有摆脱站上被告席的命运。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法院。刘虎 摄
2023年、2024年,笔者多次撰文披露大湾区多名民营企业家遭遇“疯狂高利贷”,砍头息、利滚利造成的巨额债务导致多家企业破产、工厂倒闭,房产项目停滞错失开发时机,甚至企业家本人还失去了人生自由。其中,老牌不锈钢制品企业——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粤兴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粤兴华公司)的遭遇,可以说是民企被高利贷拖垮的一个缩影。
粤兴华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业务为生产不锈钢餐具。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在云浮市乃至全国范围内都是不锈钢制品领域的领军企业,产品远销欧洲。而就是这样一个老牌企业,却因一笔民间借贷导致工厂倒闭,不仅如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廖哲还被追究刑责。
01
被批捕七月后,被高利贷拖垮的民企老板被受审
“法官:廖哲,你认罪不?
廖哲:我不认罪,我无罪!”
2024年12月2日,站在新兴县法院被告席上的廖哲面对法官的提问,回答得很干脆。
辩护律师也当庭表示,香港的事情怎么可能使用中国大陆法律程序审判?哪怕在香港这也属于民事纠纷,如何使用刑事?
廖哲被公诉机关指控在2018年初,作为粤兴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偿还银行贷款解押土地用以“挂账、收储”、支付关联企业的工程款、增加流动资金等,向广州番山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高仲勇提出借款需求。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高仲勇先后委托陈加良、刘莺稼、张慧玲、胡明芳等第三人、以及广州讯晞贸易有限公司等通过信用借款、银行委托贷款等方式,以支付利息、担保费等费用为前提将资金出借给廖哲。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高仲勇先后累计向廖哲出借资金4.436亿元。
图左五为廖哲。受访者供图
作为借款的条件之一,高仲勇实际控制的香港福俊公司成为粤兴华公司的母公司——香港国联集团的B特别优先股股东。福俊公司作为B特别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任何牵涉粤兴华公司议案的股东大会,但不得于会中投票、独自收取一切国联集团单从粤兴华公司资产及收益获得利润而派发的股息直至收到股息总计共9000万元等内容。
公诉机关称,香港福俊公司成为香港国联集团B特别优先股股东后,廖哲利用其作为粤兴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将粤兴华公司的资金、物业合共9214.92万元占为己有。
其一,将粤兴华公司在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汇置业)持有的20%股权以6225万元的价格转让,先后安排公司员工将上述股权转让款以公司“往来款”等方式将从粤兴华公司肇庆分公司账户转出,除支付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对外债务等,将其中的4066.190322万元占为己有。同时,将约定天汇置业中的46套物业属于粤兴华公司的自留物业赠与并过户至其经营的肇庆市耀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耀晔公司”)和赠与高跃星等人,自留物业合共价值1192.59万元。
其二,廖哲在福俊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粤兴华公司肇庆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先后三次共收取新兴县财政支付给粤兴华公司的土地补偿款合共8000万元。廖哲安排粤兴华公司员工分别将上述土地补偿款以虚构“投资”或公司“往来款”等方式将款项转出,通过百盛纸品厂向耀晔公司等廖哲至亲关联的银行账户及部分用于偿还廖哲的个人借款,将粤兴华公司的资金3956.136705万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廖哲利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论是刚被刑事拘留时,还是到站上被告席,廖哲都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廖哲在庭审第一天发言时说,这个案子本来就是个民事纠纷,他并没有犯罪。
“这案子是典型的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检察院做了一些人的帮凶。”
02
投入6.66万港币收益9000万人民币?双方是借贷关系还是股东关系?
公诉机关称,在借款期间,廖哲多次通过微信、面谈等形式与高仲勇商谈合作事宜。2018年6月29日,廖哲100%持股的国联集团与高仲勇100%持股的福俊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有关国联集团有限公司改组协议》。双方约定将国联集团现有10万股每股1元港元股票改成为10万股每股1港元A普通股和另增加6.6667万股不定股价B特别优先股,并以300万港元价钱发出6.6667万股B特别优先股给福俊公司等内容。
2019年1月11日,双方在香港签订《有关国联集团有限公司补充协议》。双方重新约定将国联集团现有10万股每股1港元股票改成为10万股每股1元港元A普通股和另增加6.6667万股每股1港元B特别优先股,并以6.6667万港元价钱发出6.6667万股B特别优先股给福俊公司,福俊公司作为B特别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任何牵涉粤兴华公司议案的股东大会但不得于会中投票、独自收取一切国联集团单从粤兴华公司资产及收益获得利润而派发的股息直至收到股息总计共9000万元人民币,补充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等内容。
2019年1月24日,高仲勇通过香港集友银行分别向国联集团转账293.3333万港元和6.6667万港元,合共300万港元;2019年1月,福俊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成为国联集团B特别优先股股东。
B特别优先股股东到底意味着什么?福俊公司和国联集团的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2024年12月3日,庭审进入第二天。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广州番山集团实际控制人高仲勇和高管赖淑玲的笔录,高仲勇在笔录里声称:廖哲由于资金不足,因此邀请其入股国联集团进行合作。
图左为高仲勇。图据网络
赖淑玲在笔录中自称为香港福俊公司总经理,她对廖哲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报案,称廖哲侵占挪用天汇公司出售股份给奥园集团的资金,认为廖哲伪造香港国联公章并出具公安鉴定报告。
对此,廖哲在庭上陈述:自己不会做出“吸纳一个每年要给付高额利息、还能拥有40%股权的股东”的愚蠢行为,这不符合商业逻辑。高仲勇对廖哲和粤兴华公司作出了多达11个民事债务追讨的起诉,如果高仲勇是股东,为何只享受定价收益却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也不符合一般公司内部股东的权利定义。
但实际上,在廖哲以一元一股的价格共发放6.667万股“B特别优先股”给高仲勇前,高仲勇控制下的职业放贷人陈加良已经高息借款了大额款项给粤兴华公司,并从中收取了砍头息等费用。因此已经获得借款的国联集团及旗下的粤兴华公司根本没有必要再度进行合作。
根据上述《改组协议》,福俊公司取得国联集团66667股B特别优先股要“投入港币300万元”,后又改为“投入港币66667元”。但该66667股B特别优先股对应的权利包含了“独自收取一切国联单从粤兴华公司资产及收益获得利润而派发的股息直至收到股息合计9000万元人民币”, “于国联清盘时收到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单从粤兴华公司资产及收益而摊还的股本”。这明显不对等,B类特别优先权显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
虽然公诉方称高仲勇通过香港集友银行分别向国联集团转账293.3333万港元和6.6667万港元,合共300万港元。但是,其中200多万元是借款,要计算利息,只有6万多元算是入股资金。
从商业逻辑上来看,高仲勇仅投入了6.6667万港元,却可以获得定额9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收益明显不对等。很明显高仲勇与廖哲之间的关系只存在于借贷关系,属于“明股实债”。
对于赖淑玲笔录声称廖哲伪造香港国联公章并出具公安鉴定报告的说法,实际上香港法律规定香港公章无需备案,以唯一董事廖哲签名为公司最高效力。香港公司的印章种类和法律效力与内地企业有所不同,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和公章的概念。文件的签署通常由适格人员(如董事、公司秘书、经董事会授权的人等)进行,这些文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法庭上,廖哲声称自己并不认识赖淑玲,只认识高仲勇及负责汇银通小贷业务的刘蓉。因此赖淑玲的笔录漏洞极大——如果她是福俊公司的总经理,那么为何廖哲会不认识“股东”方的总经理?
粤兴华公司曾经漂亮、整洁的车间,如今成为了一片废墟。刘虎 摄
03
辩护律师: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廖哲应判无罪
法庭上,辩护律师为廖哲做无罪辩护。辩护意见认为,法庭应判决廖哲无罪,理由如下:
一、检察院法律适用错误。公诉人适用香港法律认定福俊公司为股东是错误的,因为内地的刑事案件审判,只能适用内地法律,不能适用香港法律。根据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应认定为明股实债。最高检察院“检答网”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二、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廖哲不构成犯罪。客体方面,优先股的性质是明股实债,福俊公司不是股东;粤兴华公司财产与廖哲个人财产混同;客观方面,廖哲有权调拨资金,有事前、事中、事后的决议和追认;主观方面,廖哲无职务侵占的故意。
三、检察院认定事实错误,起诉书存在诸多错误。高仲勇不是借款给廖哲,而是借给粤兴华公司;不是出借4.436亿元,而是出借1.6亿元;不是廖哲个人决定设立分公司、分立两家公司,而是股东会决议;对高跃星、石湛兴、廖秋瑜的资金往来,也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四、办案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公安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主导了三分之二的侦查,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刑法谦抑性”原则;欧祖兴、范娴等人的笔录,是在二次退查结束后公安做的;在公安补充侦查期间,检察院又自行调查。
粤兴华公司生产的不锈钢餐具曾远销欧美。受访者供图
五、高仲勇构成套路贷,受害人不止廖哲,还有广东台山市的民营企业家陈彩珍、肇庆市民营企业家梁泽强、广州南沙区民营企业家谢荣标等多人。
六、公诉机关采信的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不能采信,香港福俊公司只是利害关系人,不是受害人,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七、粤兴华公司还有土地,价值2亿多元,政府还有4000万元土地返还款未付,足以偿还番山集团的借款,应保护民营企业,用协商还款等民事手段解决争端,不应该采用刑事手段。
04
亲属网上发布维权视频被强制传唤福俊公司律师:发布视频构成诽谤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该案利害关系人香港福俊公司也委托了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对于廖哲案,福俊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发表意见称:福俊公司不应仅仅作为利害关系人,而是应该作为被害人参加庭审。高仲勇的出借行为合法,番山集团没有“套路贷”,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番山集团没有套路贷,办案民警到过番山集团调查,银监局调查后也没有认为违规。香港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定福俊公司是国联集团的股东。廖哲职务侵占罪成立,而且金额可能更大。粤兴华等公司倒闭,不是高仲勇导致的,而且其本身有巨额债务等原因。鉴于廖哲不认罪,要求从重处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更符合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此外,代理律师还当庭表示,(廖哲亲属)在网上发布(维权)小视频对高仲勇构成了诽谤罪,他们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廖哲的亲属在网络上发布维权视频后,2024年10月30日,新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两名民警突然来到廖哲儿子廖焯晔在广州市区上班的公司,并试图将其带走。由于不清楚情况,廖焯晔拒绝配合,在挣扎过程中,廖焯晔手臂多处擦伤。
传唤过程中造成廖焯晔手臂多处淤青。受访者供图
随后,廖焯晔被拷上手铐带往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办案中心并被穿上马甲约6小时。廖焯晔被告知,赖淑玲报案称廖焯晔在网上发布维权视频构成对高仲勇的诽谤。
面对民警的询问,廖焯晔称发布维权视频也是无奈之举,因为他们家常年维权无门,维权程序空转,所有信访信件最后都回到新兴县,不了了之。廖焯晔坚持自己无罪,并讲述他父亲廖哲和高仲勇之间的借贷纠纷。民警让廖焯晔签署认罪认罚书,被拒绝后也没有坚持。在做完笔录,扣留了手机后,廖焯晔恢复了自由。
一般情况下,诽谤属于自诉案件,而不是公诉案件,新兴县公安机关的做法让廖家人感到了愤怒和不解。该事件发生后,他们对城南派出所进行了投诉。2025年1月10日,新兴县公安局督查室电话告知廖焯晔,关于涉嫌诽谤高仲勇一案行政及刑事均不予立案,但是不排除高仲勇通过法院自诉诽谤的可能性。
05
被告人最后陈述:否认职务侵占,办案机关存在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3日,庭审进行到最后一天。廖哲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一方面坚称自己没有职务侵占行为。另一方面,称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首先,案涉资金是从粤兴华公司转给关联公司的资金,这些关联公司是代持股,均属于国联系公司,股权具有一致性,注册资金来自于粤兴华公司,目前股权已经还原。粤兴华公司与关联公司长期有资金往来,廖哲个人转入粤兴华公司6亿多元,个人无获利。每一笔转款、财产变更,公司均有记账,说明廖哲无侵占财产的主观故意。
国联集团的唯一股东是廖哲,福俊公司是明股实债。廖哲具有唯一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有管理公司的最高权限,不需要福俊公司同意。粤兴华与番山集团之间是借贷关系,有抵押,有尽职调查,是民事纠纷。廖哲强调:高仲勇发起了11宗仲裁,是以掠夺其资产为目的。
新兴县检察院。刘虎 摄
其次,他并不认识报案人赖淑玲,检察院无限扩大侦查范围,有倾向性地办案。2023年4月,福俊公司的代理人朱姓律师与广东省检察院的人,一起到新兴县检察院过问案件,之后新兴县检察院就扩大调查范围,成为侦办该案的主力。多名证人在面对检察官的询问时,处于恐惧心理,为了自保,其作出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廖哲直言办案检察官违背法律精神,屈服于权贵,进行选择性取证。
案件旁听人员称,开庭期间,公诉人一直不肯一笔笔读出来廖哲“职务侵占”的明细。在律师坚持下,才肯一笔笔读出来,但是拒绝给律师书面文件。这么大的流水如何让律师针对性完成辩护工作?另外,公诉人刻意为了做大涉案金额,把银行流水的摘要用途刻意剔除,比如工资、材料款、律师费等,否则难以作为侵占依据。“而且公诉人一直是避开b特别优先股定义及福俊扮演的角色及这次纠纷的背景,只是在强调一笔笔吹毛求疵的说出流水,欲盖弥彰。”
笔者获得的一份由广州特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咨询意见报告书》显示,通过对被审单位资金流动情况的复核及关联依据的分析,该所认为,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廖哲等人涉嫌挪用资金案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案件定性的主要依据。 理由是该《审计报告》受资料范围限制,导致粤兴华公司及廖哲与关联公司资金往来的用途没有确定。其中包括:表述资金流向情况片面、前后矛盾,审计意见内容不完整;涉案金额没有考虑案发前资金往来的余额;分析和陈述资金流动情况存在错误;未追加审计程序确定资金往来的用途等。
对于该案的走向,笔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