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法院在龙里县挂牌成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
法院干警走访商户了解商品情况
从2022年5月开始,黔南州都匀市人民法院受理黔南州内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自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改革以来,都匀市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立足实现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责,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司法理念,落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注重加强司法引导,精准对接地方创新保护需求,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巡回审理 探索“联系点”多元解纷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2024年4月7日,黔南州首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在位于福泉市的黔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揭牌成立。
据介绍,黔南高新区是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拥有核心技术成果300余项,在磷化工领域拥有发明专利达260件,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36项,多项技术成果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都匀市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黔南州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与福泉市人民法院在黔南高新区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双方在协同开展涉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侵权预警、维权指导等多元解纷工作上下功夫,通过“线上+线下”“民事(行政)+司法”“诉前+调解”“判后+回访”等方式,建立知识产权全流程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黔南高新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协同治理能力水平。
2024年2月,龙里县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6月13日,都匀市人民法院在龙里县挂牌成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这是黔南州第二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都匀市人民法院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探索创新,将巡回审理作为对接属地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桥梁,充分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实效提升。
2024年10月23日,都匀市人民法院在龙里县公开审理原告某润滑油公司与被告罗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公开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其行为利用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牟取不当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品牌价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承诺立即停止侵权,在法院的督促下履行了赔偿责任。
龙里县当地20多家商户代表受邀旁听。通过庭审的方式,向旁听商户释明了商标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商户们也了解到在经营过程中易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纠正了常见的认知误区,同时也让商户了解到侵害他人商标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商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庭审之后,法官就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标准向旁听商户做了深入讲解,同时通过案例的方式提醒商户在经营中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本质也是保护依法经营的商户、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所有人,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
据悉,都匀市人民法院将采用多种方式,继续深耕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司法审判的密切衔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多元解纷合力,发挥普法宣传作用,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的实际运行方式,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依法审判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涉及知识产权的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行为,裁决机构理解不全或偏差直接影响公正裁决。”都匀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胡淑和说。
都匀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由民事审判二庭专职负责,为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该院通过组织参加多种学习培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不断提升涉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民事案件审判业务能力。
自2022年5月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都匀市人民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受理1023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审结848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
同时,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且通过多种形式对消费者作好宣传,提高对劣质、假冒产品的认知,学会通过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依法保障消费者利益。
此外,都匀市人民法院还立足司法职能,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强完善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开展重点企业走访、送法进企业等多种交流活动,组织干警多次前往辖区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宣讲知识产权等法律知识,及时了解企业法律需求,依法保障企业权益。
司法建议 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我院从202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其中26件是关于贵县的经营主体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都匀市人民法院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
经统计分析,前述案件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以及私自在门头、商品价签、小票等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销售假冒商品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持续健康发展,引导经营主体合法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某县仍有经营主体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商品的情况,都匀市人民法院特向该局提出如下建议:
在各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依法审查其名称,并设置相关提示告知经营主体,选择名称、制作广告等应避开他人的注册商标,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针对未经授权在门头、商品价签、小票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各类经营主体,提醒其依法进行整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假冒商品一般难以从外观上加以区分,故可依法提醒各类经营主体选择正规渠道进货并留存好相应凭证,以便在产生纠纷时保障好自身合法权益。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针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十分重视,组织有关科室进行研究,对都匀市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全部采纳。
2023年以来,针对受理各县市知识产权案件的不同情况,都匀市人民法院分别向黔南州12县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得到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均采纳了该院的建议。
此外,都匀市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针对受理各县市知识产权案件的不同情况,将知识产权案件纳入多元解纷体系,邀请黔南州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和文化执法部门入驻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实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创优区域法治环境、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至关重要。”都匀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兴文说,“都匀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注入更多的司法动能,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全力为地方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龙蓓 徐殿鹏
来源:贵州日报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