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A 公司对被告王强享有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合法到期债权,但王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S 号房屋登记在被告李娜(王强前妻)名下,原告认为该房屋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分割,故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判令该房屋 50% 份额归被告王强所有。

二、原告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登记被告二(李娜)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 号房屋 50% 份额归被告一(王强)所有。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

被告王强:

自己是北京C 公司挂名股东,未实际注资。

公司实际掌控人有资产,原告应找其解决问题。

S 号房屋购房款由孩子支付,2014 年与李娜离婚未分割房产是因李娜代孩子持有房产。

被告李娜:

诉争房产实际权利人是女儿王悦芳,因王悦芳残疾,为方便办理手续登记在自己名下。

王悦芳全额支付购房款,来源是奶奶张秀霞的拆迁款赠与。

王悦芳实际居住和使用涉案房屋,保管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原件,履行了房屋买受人的出资和完税义务,实际行使了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要权利。

王悦芳购买诉争房屋时间在先,王强对第三人的债务发生在后,不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情形。

王悦芳已起诉李娜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已立案,希望法院中止本案审理,等待该案结果。

四、法院查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 D 公司、王强、刘洁对北京 C 公司向 A 公司的应付债务(借款本金 38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12 月 21 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 A 公司撤回执行申请,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11 年 12 月 7 日,李娜与北京 H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西城区 S 号房屋,总价款 2345840 元。同日,银联签购单显示王悦芳支付该笔款项,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也显示王悦芳该日消费支出 2345840 元。

2013 年 7 月 12 日,北京 H 公司取得西城区 S 号产权登记,2013 年 10 月 29 日,该房屋过户登记至李娜名下。

2014 年 4 月 22 日,李娜与王强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

2021 年 1 月 15 日,原告曾起诉二被告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案外人王悦芳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之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李娜被王悦芳另行起诉合同纠纷,王悦芳表示不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分析

(一)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属的辨析

虽然从物权登记角度,案涉房屋登记在李娜名下,不动产物权依登记发生效力。但本案不能仅依据登记就认定房屋属于李娜与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娜与王强离婚时未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行为从侧面反映出二被告主观上不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购房款支付主体的关键作用

案涉房屋的购房款由案外人王悦芳支付,且有明确的支付凭证,如银联签购单和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王悦芳对李娜的赠与情况下,认定购房款来源决定了房屋权属的关键因素。王悦芳作为残疾人,自身面临诸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向他人赠与大额财产不符合常理。因此,李娜主张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更具合理性。

(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综合考量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具有合法来源,且从物权变动原因行为来看,要有归物权变动后权利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购房款并非来源于二被告,且二被告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处理态度,都表明该房屋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四)对原告主张的反驳依据

原告作为债权人,虽对王强享有债权,但案涉房屋不属于王强与李娜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告要求代位析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房屋实际权利人是王悦芳,而非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诉求。

七、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收集到的购房款支付凭证、离婚调解笔录等证据,对于确定房屋权属起到了关键作用。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视证据的全面收集和细致整理,确保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支撑当事人的主张。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事实,要尽可能收集多方面的证据进行佐证,如本案中关于王悦芳支付购房款的证据,不仅有支付凭证,还考虑到其作为残疾人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熟练掌握民法典婚姻编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以及物权编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属的相关规定。在分析案件时,要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准确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在判断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物权变动原因等因素进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对当事人特殊情况的关注:本案中,王悦芳作为残疾人这一特殊身份,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关注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产生关键作用。考虑到王悦芳的残疾状况,其在购房、就业等方面可能面临的困难,合理推断其购房款的来源以及借名买房的合理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更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服务。

诉讼策略的制定与调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例如,当原告提出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诉求时,被告方要针对其诉求,从房屋权属的根本问题入手,收集证据反驳原告主张。同时,要关注案件的相关进展,如本案中王悦芳另行起诉李娜的案件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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