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2月份,蔡某及其子女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合同附件显示蔡某的基本情况为行走用助行器、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轻度障碍等。2021年4月份,蔡某在该养老院的大厅站立时,因无人搀扶而摔倒,蔡某家属将其送医后住院治疗,后蔡某及其家属与该养老院就赔偿费用发生争议后成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入住时已经是重度依赖他人护理的介护老人,而现场视频显示蔡某缓慢起身站立后并非立即摔倒,护理人员完全有时间上前搀扶以防其摔倒,故某养老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蔡某明知自己行动不便而独自起身走动,对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某养老院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证据并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某养老院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某养老院赔偿蔡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845.97元。蔡某及某养老院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念武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养老机构作为一种特殊服务机构,负有照顾护理入住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的责任,对入住老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蔡某入住时已将个人基本情况如实告知,作为重度依赖他人护理的介护老人,每天的起居生活、户外活动应由某养老院工作人员负责护理、安全护送,某养老院工作人员在完全有时间上前搀扶蔡某的情况下未能上前搀扶致使蔡某摔倒受伤,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具体案情、双方过错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本案酌定蔡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某养老院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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