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立法机关通过多层次的立法对食品安全予以全面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进行全链条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的范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和实施体系。中共淮南市委党校的陆丹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的陆维福*对行政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旨在为把控我国食品安全,降低食品风险。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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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的创新不仅需要科技的支持,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和引领。法律是食品安全的基石,食品安全涉及的多重利益主体和相互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在审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相关法律体系时,可以发现我国已经构建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该框架涉及食品生产、流通到消费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并明确规范了食品安全标准、监管职责、检验检测以及事故处理等多个方面。此外,相关配套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细化了法律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在这个法律框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1.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初期的重要尝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为实施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原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于2010年1月25日联合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测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规定并不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并非部门规章,属于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实施后,对于规范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15年3月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加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针对的是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涵盖3 个重点: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过程包含几个关键性元素:第一,风险监测是一个动态的连续性活动,它要求实时或定期收集数据,并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跟踪;第二,该过程需要基于科学的分析方法,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第三,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揭示食品链中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各种因素,这包括化学污染物、微生物污染以及新出现的风险点;最后,监测活动的最终目标是提供有效的信息以供风险管理决策,从而采取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确保公众健康不受威胁。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以及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
1.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的重大调整
随后,因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大环境发生变化,食品安全立法酝酿重大变化。《食品安全法》经历2015年4月24日、2018年12月29日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3月26日经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并非修修补补,而是全面修订。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修改遵循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全程控制,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通过修改上位法更加强调了风险监测与评估的重要性,对于风险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测规定》为了与上位法衔接,酝酿修改。这一过程中,国家卫健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充分协商。在试行11 a后,2021年国家卫健委修订了《监测规定》,并同步修订了《评估规定》。
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依法规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围绕风险评估的工作职责,完善评估工作机制;二是坚持需求导向。为了加强工作的针对性,明确了省级卫生部门可依职责开展本辖区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工作;三是坚持职责明晰。厘清各级相关机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机制,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新《监测规定》和《评估规定》的出台对于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意义重大,遗憾的是,这两个规定依然是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及时升级为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家卫健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这两个规定具体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涉及数千个监测机构和数量庞大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如果能够上升为部门规章,将更加权威有效。
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展
与单纯的行政监管体系不同,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行政监管,还是技术监管,构成食品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的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对从业者的核心的要求。我国的风险监测与评估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例如:GB 2716—2018《植物油》、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也在发生改变。国家标准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泛,新的国家标准不断出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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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
2009年12月8日,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卫生部组建了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42 名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按照多学科组成、代表性和独立评估等原则产生,并向社会进行公示。专家委员会多次组织优先和应急风险评估、风险监测与风险交流,发挥了高水平的学术和咨询作用。
2.2 地方各级风险评估中心的成立与运行
为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水平,2011年10月13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国家级技术机构。该中心是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机构,采用理事会决策监督管理模式,全面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标准管理、国民营养计划四大核心业务。
随后,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中心开始陆续建立,其中广西、甘肃行动较早。目前,在省级层面,还有一些地方并没有单独建立食品安全评估中心,而是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行使该项职能,或者在疾控中心加挂食品安全评估中心的牌子,例如山东省疾控中心,同时也是山东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在市县层面,大多数地方也没有单独建立食品安全评估中心,同样以疾控中心来行使该项职能,例如河南省信阳市、湖南省衡东县。只有少数市县单独建立了食品安全评估中心,市县建立的第一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是济南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
目前,我国自上而下的四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已经建立,国家为核心、地市为骨干、县区为基础。其具有4 个特点:一是监测网络实现全国覆盖,形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四级;二是各级监测机构的性质是事业单位,可以接受风险监测的任务,国家和各级财政会有专项资金的支持。为了弥补监测力量的不足,具备资质的其他部门和社会上的监测机构也可以接受委托,实施风险监测;三是监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等环节,实现全链条监测;四是开展主动监测,发动各级医疗机构主动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还对高风险食品的进行动态监测。
2.3 食品风险监测报告形成与评估
行政计划订立新的行政目标,它通常为实现一种目标采用多种行政手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就是行政计划的一种,可以分为国家监测计划和省级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也可以自行制订区域计划。卫健委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家卫健委备案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含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质量控制以及考核评价措施等。
风险监测计划发布以后,就进入分步分级实施环节。食品采样是食品风险检测的第一步。样品可以分为检样、原始样品、平均样品、复检样品和保留样品。其次,对采集的样品要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的要求:消除干扰因素、完整保留被测组分、使被测组分尽量浓缩、选用的富集分离方法尽量简单。常用的方法有:有机物破坏法、蒸馏法和挥发法、溶剂抽提法、色谱分离法、衍生化法等。第三,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风险监测中一旦发现问题隐患,按照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卫生行政部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2.4 地方各级风险评估中心的成立与运行
在我国,除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外,农业行政部门也在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业行政部门自上而下地构建了体系性的风险评估网络,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建设与运行,组成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各地区的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逐步得到加强,大部分省级农业科学院设立了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2.5 我国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重要进展
根据报告,截至2020年底,全国建立了2954 个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当年对28大类10.4万 份样品进行监测。同时,在74934 个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2020年全国报告7073 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面临的理论与实践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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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优势在于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可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行政监管机关在合法性和合理性允许的范围内应对迅速,手段多样。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面临多重挑战,包括食品污染物暴露水平评估的复杂性、预警体系中信息处理的难题以及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制度与执行落差。食品安全监管机关需要创新制度,及时应对。
3.1 法律制度不配套、效力低
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两个规定层级太低,不足以全面规范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两个规定通常不能被法院认可,不能成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从而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败诉的风险。需要及时将两个规定升格为规章或者行政法规;两个规定依据的上位法某些法律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对于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缺乏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利于工作高效开展。
3.2 质量和数量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依据。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种类还达不到需求,很多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完全缺失,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结构不配套,内容不全面,指标设计涵盖过小,这就造成了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在某些领域没有依据。中央与地方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执行中出现差异,可能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一致。此外,少数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不科学不配套,计量单位不统一,难以适用。
3.3 信息透明度不足
当前,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主要用于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监测数据尚未对社会完全公开。消费者难以获取即时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影响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缺少对公众的解释、交流。例如,某地的水果风险评估监测报告仅列出其中铬、镉、总汞、镍、总砷和铜的检出值,但是没有表述性说明。专业人士知道这些重金属残留值很低,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是,公众接触到这组数据,很可能会直观地认为蔬菜中含有重金属,就是有害食品,从而引起误解。
3.4 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监督抽检两种体制同时存在
在我国,除了卫健委实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还有覆盖面更广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而监督抽检的主体原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在则是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主导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原则上不能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主导食品执法证据,但是其报告一经公布就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引发消费者的强烈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做出应对。对于其中的违法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予以处罚整改。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报告去实地调查违法事实,重新取样检验的时候,可能已经收集不到当初的样品,其检验结果或许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与当初风险监测的结果并不相同,也就无法对被监管对象追责。卫健委通过风险监测发现了问题,自身不需要承担监管责任,被追责主体却是市场监管部门,违反有权必有责的行政法原则。
3.5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物力有限、配置不科学
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都是风险防控的措施,因为由不同部门实施,工作体制上差别很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责任单位是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健委下属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具体操作,地方上则由各级疾控中心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国家卫健委可以统筹各级医院的资源,但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没有执法权,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的抽样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从国家到县区都有食品检测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频繁进行食品监督抽检,还要对每批食品进行检测。
随着检验监测覆盖面的增大,两者检验检测的范围相互渗透,实质上构成了重复检验监测,造成了资金、物质和人力的严重浪费。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同时开展,也带来了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3.6 相关部门会商机制效率较低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问题繁多复杂,《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强调了多部门会商制度,但是没有明确主导单位,责任主体不清晰。从工作实践来看,仅靠多部门会商机制,不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众多问题。
国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做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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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欧盟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分析
在探讨食品安全治理创新的语境下,欧盟的风险管理机制作为一个典范,提供了丰富的启示和借鉴价值。深入分析欧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措,可以发现其制度设计体现了高度的前瞻性与创新性,特别是在风险监测与评估方面所采纳的法律制度框架,彰显了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承诺和科学治理的理念。
欧盟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在全面而精细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其中《食品法》及其相关规章构成了这一体系的核心。该法律架构不仅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链条的安全,还明确了风险评估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原则。具体而言,欧盟食品安全局作为科学的顾问机构,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而欧盟委员会则依据这些评估制定相关政策。此种分工确保了决策的客观性和透明度。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欧盟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时展现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面对新的科技挑战和社会需求变化,如基因编辑食品的出现或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偏好,欧盟不断调整和完善其法规,以确保公共健康的保护不落后于科技进步。例如,通过实施严格的标签制度和追溯系统,增强消费者信心,同时推动生产者负起更多责任。
进一步观察欧盟的食品安全治理实践,不难发现其在跨国界的食品贸易中也表现出了显著的合作精神。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食品安全已不再是单一国家的内部事务,而是需要国际合作解决的共同问题。欧盟透过与成员国及第三国之间的协调合作,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这不仅加强了监管效力,也为全球食品安全治理贡献了宝贵的经验。
欧盟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的成功在于其坚实的法律基础、科学的风险评估、灵活的政策调整以及国际间的协作共治。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构筑了一个既高效又透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4.2 美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分析
美国作为全球食品生产与消费大国,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发展成熟,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该体系以科学为基础,强调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确保了监管措施的公正性、透明性和连贯性。
美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由多个层级构成。联邦层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及其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服务是核心机构。这些机构负责制定监测计划、收集并分析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以及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此外,州和地方政府在监测体系中扮演着协作角色,它们执行联邦规定,并针对地方特色食品链环节展开监管工作。
在风险评估方面,美国注重科学专家的作用,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食品中的危害进行识别、定性及定量分析,进而提出风险管理建议。这一过程中,风险沟通策略同样不容忽视,美国政府通过公开途径与消费者、产业界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交流风险信息,保障了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标志着该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重大转变。《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增强了对食品链全过程的风险预防措施,强调了对潜在危害的全面评估,而非仅仅对已知问题的反应。法案推崇的是“从农场到餐桌”的全链条控制理念,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详细的预防性控制计划,并对进口食品实施与国内生产同等的标准。
技术的进步也为美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的优化提供了动力。实时监测技术、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大数据分析等现代科技的应用,提高了监测效率和准确性,使得风险评估更加科学和精细化。
美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的先进性在于其全面而系统的法律支撑、明确分离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多方参与的合作网络以及对新技术的积极应用。这为其他国家构建或完善自身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启示:科学化、法制化、合作化和技术化是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关键路径。
4.3 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在审视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先进经验时,不难发现,成熟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精细化的法律制度以及公众参与机制构成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在食品安全治理创新方面的探索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国际上的食品安全法规通常具有明确的责任分配、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细致的执行标准。这些法规不仅涵盖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还包括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严格处罚规定。这提示我们必须细化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强化法律的执行力,确保法律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风险评估与监测体系的建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国际上许多国家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辅以高效的监测技术,实现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快速识别和响应。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集成食品安全信息,提高了预警系统的智能化水平。这对我国来说,意味着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信息化建设,推动数据共享,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响应能力。
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是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重要途径。在国际上,公众不仅是食品安全信息的接受者,也是食品安全监督的参与者。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公众可以参与到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对我国来说,这意味着需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激发公众的参与意识,构建多元化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治理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借鉴,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与监测体系,完善法律制度,并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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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确定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首要意义。拟制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都是在法的价值指导下进行的。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是行政法的重要功能。行政法体现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具有易变性,要对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做出回应。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重构,意味着对现有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批判性审视和创新性构建,以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治理的需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作为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需要重新审视和深化。这不仅涉及到法律规范本身的完善,还包括法律实施机制的优化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5.1 以风险管理理念重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
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剖析,识别其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在深入探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理论基础时,必须承认其多维性的本质。其架构当然应当由法律来规范,但是还涉及生物学和化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从科学的视角出发,风险评估依托于对食品中潜在危害因素的识别、定性与定量分析,这包括了对食品中有害微生物、化学物质以及自然毒素等的监测数据的综合运用。由于我国风险评估尚且主要在基础研究层面,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对新的风险的警示能力有待提高。
风险评估的理论模型必须将科学数据的不确定性、公众的接受程度以及风险管理的经济可行性等因素纳入考虑。例如,在处理某些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时,除了对其毒性进行科学分析外,还需权衡其在食品工业中的广泛应用及其带来的经济效益。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提供了必要的规范性和权威性,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的风险评估原则和程序能够保证评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增强了评估结果的社会公信力。
5.2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顶层设计
在食品安全治理创新的大背景下,我们不仅要求对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现行法律制度进行精密的审视,还要加强顶层设计的战略思考。这种设计不是简单的政策叠加,而是将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宏观把握与微观调控相结合,体现系统性思维。它需要将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纳入一个整体的考量之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不仅体现在事中事后监管阶段,也体现在事前监管阶段。
顶层设计还须着眼于长远发展,这意味着要超越传统的反应式管理模式,转向前瞻性的风险控制。这不但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更要注重对新兴技术如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的应用探索。同时,顶层设计应强调跨国界的合作。随着食品贸易的全球化,食品安全风险同样具有跨境性质。这就要求国内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能够与国际标准接轨,实现风险信息的互联互通。
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的重构过程中,加强顶层设计的战略思考是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关键。这需要立法者、监管者和业界人士超越传统的治理模式,共同构建一个全面、前瞻、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新体系,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挑战。
为了根本改进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远期应当考虑修改《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合二为一,由国家卫健委或者市场监管总局全面承担食品检验的职责,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快速变化,两种体系检验检测范围和标准一致,资金同样来自财政支持,人为的划分两种检测体系,由两个不同部门主导,造成了重复监测,数据还不能共享通用,白白地浪费国家的财力、人力、物力,影响了工作效率,需要予以调整。两种检验检测体制不应该并行,造成重复检测检验。
将两种检验检测方式合并,理顺工作机制,集中财力、人力、物力对食品安全进行检验检测。这将会打通部门之间衔接的障碍,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据也可以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也可以作为食品安全执法的证据。如此,将极大扩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覆盖面和提高检验检测强度,减少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5.3 扩展与完善风险监测与评估所需的标准和检验方法
应当加快速度制订和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国家卫健委应组织相关专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快速度,制订相关领域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为了使风险分析在食品安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出具分析报告的时候,应当将安全标准列明,加强解释和交流。
食品安全具有全球性,发达国家在食品标准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可对发达国家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加以分析鉴别吸收,并对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范围予以界定,将非技术要求予以排除。
鼓励企业制订更高级别的产品标准。在企业所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应融入企业标准内容,但并非法律强制下的义务履行,而是社会诚信义务。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向整个社会范围公开其标准,进而由社会大众监督。
5.4 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透明度
深入探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重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提升是关键策略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众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途径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信息化时代对食品安全预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安全治理必须确保法律权利的实际落实。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和强化信息发布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畅通数据衔接,及时发布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食品。这要求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采取更为主动的态度,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结果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公众。同时,公民参与的制度设计也应鼓励公众积极获取信息,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过程,形成监督与共治的良好局面。
具体而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收集系统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实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预警信息分析系统则需提供易于理解的风险评估结果,使非专业公众也能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状况。与此同时,智能化信息技术的应用为信息公开提供了新工具。爬虫技术可以用于实时监控网络中的食品安全话题,云计算则为大规模数据处理提供了可能,而物联网技术则能够追踪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这些技术不仅提高了信息处理的效率,也增强了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5.5 强化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
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是食品安全治理创新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价值重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是实现有效风险监测与评估的关键。
风险监测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界定,其具有统筹、协调、监督的职能。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为了提高多部门共同推进风险监测工作效率,建议自上而下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解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计划、标准、信息发布等工作。部门会商应当退居次要地位。从地方实践来看,市县一级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大多数是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从下达监测计划到汇总监测分析报告,效果很好。
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有助于统一监管标准和程序,减少重复监管或监管盲点的出现。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往往存在交叉和重叠,这可能导致监管资源的浪费或监管责任的推诿。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可以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衔接。
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日益增加,社会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敏感度也在不断提升。在这种背景下,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能够迅速响应公众关切,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有效避免恐慌和误解的产生。同时,这种机制还能够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该项工作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和技术性。重新定位其法律价值,强化风险监测与评估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预警和快速响应能力,是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关键所在。应该分析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法律制度,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创新开展和有效应用。
通信作者:
陆维福,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巢湖学院教授,《中国临床保健杂志》编委,中国医药物流协会特聘专家,安徽省营养保健品化妆品协会会长。
1984.7-1987.7,在安徽省凤台县师范学校学习;
1990.2-1994.7,参加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获得安徽师范大学文学士学位;
1994.9-1996.7,在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学士学位班学习,获得法学士学位;
2001.9-2004.7,在安徽省委党校财政金融研究生班学习,并毕业;
2004.9-2007.7,在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习,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2007.9-2009.7,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做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出站。
原安徽省食药监局政法处处长、行政审批改革办主任、案件审理办公室主任。曾担任国家食药总局执法案件评查专家组组长。长期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先后参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管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改活动。主持起草《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主持修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等。主持完成国家食药总局课题三项。先后在《经济管理》、《环境保护》、《安徽医药》《食品药品监管》《深圳大学学报》《学术界》《中国医药报》等发表文章一百多篇。
第一作者:
陆丹,副教授, 中共淮南市委党校现代科技与管理教研室副主任。
2006年9月-2009年2月,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
2009年12月-至今,中共淮南市委党校现代科技与管理教研室从事教学工作
研究方向:
行政法、民商法。
获得荣誉:
1、专题《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获得2018年全省党校系统第五届精品课程,并于2020年元月被中组部评为干部教育“全国好课程”。
2、2020年,专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切实实施民法典》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高级组二等奖。
3、2020年,立项依法治市课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获得一等奖。
4、2021年,立项依法治市课题《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机制研究》,获得二等奖。
5、2022年获得淮南市宣传文化系统首批“文化名家”称号。
6、2022年获得市委党校首届“教研名师”称号。
科研成果: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的研究,《法制博览》,2021 年12 月刊
2、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普洱学院学报》2022 年第5 期。
3、论《民法典》第 996 条的完善,《卷宗》2023 年 11 月。
4、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分析,《社会科学》2023 年 8 月。
5、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路径研究,《南宁师范大学学报》2024,45(02)。
6、2021年,本人执笔的咨政报告《关于加强我市高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的建议》获得市委常委邬平川同志的批示,并在市委宣传部部务会上被作为学习内容。
7、2023年,立项依法治市课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规制研究》。
本文《行政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来源于《食品科学》2024年45卷14期366-373页。作者:陆丹,陆维福。DOI:10.7506/spkx1002-6630-20240328-211。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文章相关信息。
实习编辑:李雄;责任编辑:张睿梅。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全文。图片来源于文章原文及摄图网
为深入探讨未来食品在大食物观框架下的创新发展机遇与挑战,促进产学研用各界的交流合作,由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及中国食品杂志社《食品科学》杂志、《Food Science and Human Wellness》杂志、《Journal of Future Foods》杂志主办,西华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四川旅游学院烹饪与食品科学工程学院、西南民族大学药学与食品学院、四川轻化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成都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成都医学院检验医学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都市农业研究所、四川大学农产品加工研究院、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宿州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大连民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北京联合大学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共同主办的“第二届大食物观·未来食品科技创新国际研讨会”即将于2025年5月24-25日在中国 四川 成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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