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蓬勃发展和民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交通参与人数日益增加,交通类犯罪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发易发,其中2024年审结相关刑事案件88件、民事案件105件。新春将至,车流增多,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4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肇事逃逸、无证酒驾,或构成违法犯罪需负刑事责任
2023年3月,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程某某受伤(重伤二级),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同年10月,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杨某某发生刮碰,导致杨某某受伤(重伤二级),轿车局部损坏。
富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中第一次事故发生后逃逸,第二次事故系醉酒后无证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交通肇事逃逸,既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不负责,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司机开车上路,必须遵纪守法,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切勿擅自逃离,以免加重法律后果。同时,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是交通安全的两大“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做到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受法律保护
2024年7月,被告彭古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郑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出租车撞向其他车辆,导致一名乘客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某负次要责任。
原告驾驶的出租车因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停运维修共50天,同年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10780元。
富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驾驶的出租车受损停运,与其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当地实际,酌情认定彭某某赔偿郑某某停运损失658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按照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提示说明义务,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辩驳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一方是出租车,且出租车是无责方,有权主张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侵害的范畴,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未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父母亦有责
2024年4月,奉某某(11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奉某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富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奉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胡某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奉某某承担。因奉某某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024年7月,唐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导致何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莫某某、陀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唐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某驾驶的拖拉机未购买交强险。2024年9月,何某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某、李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9571元。
富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无偿搭乘受害人何某某、莫某某、陀某某从果园收工回家,双方属于好意同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规定,法院酌情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10%。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21805.17元;李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4989.26元。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非商业性、无偿性的互助行为。这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不仅有利于营造和谐互助友爱的社会环境,也符合当下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的要求。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2025年第6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甘秋莲
编辑:甘秋莲
审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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