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张佳琦



关键词

民事/探望权/未成年人/隔代探望/丧子老人

基本案情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某应子配合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

沙某某系丁某甲、丁某乙的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丁某甲、丁某乙不仅是丁某某和袁某某的孩子,亦系沙某某的孙子,沙某某通过探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沙某某的独生子丁某某已经去世的情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袁某某应予配合。同时,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应当做好沟通。身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

案例意义

虽然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但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例中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属于习惯范畴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符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关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规定,是对家庭关系的合理维护。另外,判决明确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以及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合法权益的尊重,在双方之间实现了权利的平衡。

这一指导性案例为类似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指导原则,填补了法律在隔代探望权方面的空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以及对家庭伦理关系的尊重和维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第1045条、第10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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