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以人格权司法保护为主题,涉及妇女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AI时代肖像权保护等多个热点前沿问题,彰显了司法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新需求的及时回应。

赵某是一名短视频博主,经常拍摄上传国风造型的短视频,很快拥有了5.6万粉丝。

有一天,赵某偶然发现了一款手机软件,用户可以挑选该软件里众多网红及明星的肖像视频,点击即可实现“换脸”效果,购买软件会员后还可以无水印导出该“换脸”视频。更让她惊讶的是,这款软件里竟然有她自己的古风视频。



赵某觉得不对劲,因为她从来没授权给这家公司使用。她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而且这家公司还通过卖会员非法牟利。

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及链接,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载有赵某面部、身体形象的视频,最初由赵某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该视频中赵某虽以古风妆容着汉服出镜,但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等特征,普通人仍可轻易识别出其主体身份。

某公司将案涉视频上传至换脸软件作为要素模板视频供他人使用时,并未改变视频内容,赵某主体形象仍可明确识别,因此赵某对案涉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制作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图像、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替换效果,破坏了肖像与主体的同一性。

某公司未经赵某同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用赵某肖像制作了视频,其行为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某公司已确认换脸软件中案涉赵某要素合成视频已被删除,故本案判决某公司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赵某财产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AI换脸”等应用软件广泛兴起,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侵害风险日渐凸显。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向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外部形象。本案明确了程序运营者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深度合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下加强公民肖像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曾洁赟 黄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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