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区域:吾悦和府二期一商品房东南方主卧顶板叠合板与叠合板中间长350公分、宽30公分现浇出现严重蜂窝、露筋等问题。
处理过程:2024年11月28日,房屋主卧顶板刮腻子时,初步发现蜂窝、露筋生锈问题。联系物业现场查看并拍照联系开发商。
2024年11月29日,联系物业,开发商表示此处非质量问题,非主体结构,且已过保,维修解决。
2024年12月2日,12345平台提交个人述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来现场检测(用钥匙检测强度),表示可维修,并未正面回应是否是质量问题。
2024年12月7日,本人通过装修公司、律师等各方面了解到,是房屋原始质量问题,后联系物业与开发商见面谈,被告知房产人员都已辞退,让本人找住建局;当联系住建局后,住建局才表示是质量问题,并说开发商已全权移交给物业处理;物业表示不归其管理,让我们找住建局,各种推诿扯皮。
2024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期间无人再过问此事,本人三次在12345平台提交个人诉求,才得到回复,却被告知下周开发商直接安排人来修,无任何赔偿。本人提及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时,却被要求提供第三方质检报告。当时并未同意维修。
2024年12月25日,开发商安排人员过来协商,协商过程中,让开发商找检测机构检测也不答应,仍表示只维修无赔偿,现场说明可以出保证书,保证七八年没问题(本人已录音)。
2024年12月27日,开发商出具维修方案,本人同意。
2025年1月1日,物业联系本人,说开发商安排施工方现场观看,并准备2日维修,本人应允。当时说明在问题区域剔凿彻底之后通知我到现场观看,再进行下一步维修。
2025年1月2日下午4时左右,物业拍照给我表示已维修好,并未通知本人查看是否剔凿完全,擅作主张直接粉刷完成。但从物业提供照片中明显可以看出问题:1.现浇板在未剔凿彻底就开始维修粉刷;2.钢筋腐蚀处理不当(用红漆点涂露出的钢筋;3.该区域属于主体结构原始质量问题,前后一个人仅用八小时维修完毕。
2025年1月2日晚,联系物业、住建局说明情况,要求铲掉维修区域,让本人观看,物业不肯。住建局一直让我和开放商沟通协商,毫无效果可言。
2025年1月8日,跟物业的交谈中,物业表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法沟通,不肯解决。当天下午,联系住建局,住建局说施工单位不肯操作,还是联系设计单位,出具碳纤维加固工序。本人不答应,要求重新铲掉让我观看是否剔凿干净、钢筋是否除锈。住建局表示再次联系开放商现场过来查看。
2025年1月14日。开发商兴化总负责人刘某以及其他两人过来现场查看,表示此处是小问题,维修一下即可,也同意重新铲掉,并请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当时本人同意。
2025年1月17日,第三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我说已重新铲掉进行剔凿,并进行除锈,电话中表示,之前一次维修未剔凿干净,钢筋也是简单点涂一下。1月17日中午,本人到现场用工具进行查验,仍然未剔凿干净。拍视频给施工方杨某要求继续剔凿,杨某来电表示,此处已不能再进行下一步,否则会凿穿,影响楼上住户居住。下午,与住建局和开发商沟通,也表示不能剔凿,但是不影响结构安全。
2025年1月18日、19日,和开放商联系,提及赔偿问题,开发商表示,只能在维修的基础之上适当进行补偿一点。
个人诉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本人商品房此处严重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无法达标,强度要求,当初是否验收,验收不合格为何交付?
2.发现问题已将近两个月,从一开始哄骗本人,不是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到中间敷衍了事,最后无法维修到预期效果,浪费本人大量时间精力。本人是最大受害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住建局各方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回应,根本没把业主的事当回事。
3.开发商、住建局强调只是质量瑕疵,可维修好,不影响主体结构。但本人多方了解,后期填填补补根本无法持久,况且维修区域都已无法剔凿,内部生锈的钢筋,会继续腐蚀,生成的铁锈体积比被腐蚀掉的金属体积大几倍,后面仍会产生崩裂,混凝土结构、预应力、耐久性和安全性都无法保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4.“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裁量标准:一是危害居住的程度,如果已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二是修复的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应认定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根据以上裁量标准,本人觉得所购买的商品数是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居住人的正常居住和使用,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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