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随着庄严的法槌落下,人贩子王浩文被二审宣判死刑。四川省高院经审理认定,王浩文于2006年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出狱后数年间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流窜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王浩文。 央视新闻截图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注意到,此次王浩文被指拐卖的多名儿童中,不少家庭为了寻找孩子备受煎熬,有夫妻因儿子被拐试图自杀,有家庭孩子找到却难以回归。四川高院称,王浩文的行为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身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到案后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极少数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
21日下午,受害人川川的父亲“雷公”雷武泽告诉记者,对四川高院维持王浩文的死刑判决非常满意。“王浩文在寻亲家长们眼中,和余华英一样罪大恶极,判处死刑也意味着他的生命进入了倒计时。”
因盗窃诈骗、拐骗儿童多次入狱
在寻亲家长圈,王浩文的名字并不陌生,他是一名丧尽天良的人贩子。资料显示,王浩文出生于1957年9月25日,高中学历,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报恩乡沙湾村人。
因为读过高中,在老家,王浩文被村民们认为是“高学历”,但这显然没有用到正道上。毕业后,王浩文一直没有稳定工作,几年后又被传出因偷牛被判刑。案件资料显示,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案件材料显示,因为名声不好,王浩文曾离开家乡前往湖南岳阳市一家芦苇场打工,并使用“王维”这一名字制作了假的身份证件,在当地娶妻生子。据该芦苇场职工讲述,“王维”是来自四川渠县的小包工头,是当时大包工头胡某某的女婿,负责请工人等。1996年,“王维”因在芦苇场开票套取现金被抓,自那以后他再没见到过“王维”。
二审判决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案件资料显示,1982年至案发,王浩文到过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河南省、贵州省、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打工、生活。
没人知道王浩文如何走上拐卖人口这条道路的。有知情村民告诉记者,王浩文性格比较内向,不怎么爱讲话。有人曾问过王浩文做什么工作的,他自述承包些小工程,但没有详说。直到王浩文被捕,警方来村里调查询问时,村民们才知道他拐卖儿童的事情,王浩文的妻子胡某雄也参与拐卖。
2006年11月17日,王浩文因拐骗儿童罪被湖南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据四川广播电视台报道,2014年4月至6月间,四川南充市仪陇县、遂宁市蓬溪县、巴中市通江县相继发生3起拐卖儿童案件,共3名儿童被拐卖。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高度重视,列为部督案件进行侦办。
根据部署,四川公安机关迅速组建“4.26”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解救工作。民警经过排查发现,渠县男子王浩文具有高度作案嫌疑。“不光是监控视频中身形外貌高度相似,且在案发期间内存在多次乘火车到广东汕头的往返行为,且有两名不同女性分别陪着他。”民警介绍。
2014年7月31日,王浩文等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3名被拐儿童被成功解救。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蓬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王某琼被判三年,胡某雄被判二缓三。
在法院判处王浩文等人刑罚后,相关部门并未放弃对线索的追踪,民警通过对被拐儿童案源的协查、监控视频比对以及调查证人线索,进一步发现王浩文还涉嫌拐卖其他11名儿童。经过全力解救,至2023年12月,这被拐的11名儿童均已被找到。
有夫妻因儿子被拐试图自杀
“雷公”雷武泽的儿子川川是王浩文拐卖人口系列案件中最后一个被找到的孩子。2001年10月9日清晨,3岁的川川被女邻居苏某某带出去玩耍,到中午时分苏某某慌慌张张跑回来说“孩子不见了”。据苏某某讲述,她在路上遇到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还请他们吃早餐和午餐,但中午在招待所休息的时候,这名男子抱走了川川。
得知孩子被人拐走,雷武泽第一时间报了警。苏某某也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最终因拐骗拐卖证据不足警方将其释放。随后雷武泽踏上了寻亲路,2013年他找到案发后即全家搬走的苏某某,对方仍然是最初的说辞。
后来他走遍重庆、江西、福建、广东等多地,贴广告、发寻人启事,甚至悬赏25万元寻找与儿子有关的线索,但都没有丝毫收获。2023年6月17日,深圳警方通知他疑似找到川川。同年7月17日,在儿子被拐7895天后,夫妇俩与川川在深圳相认。
“雷公”(中)与其他寻亲家长。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摄
“雷公”是幸运的,孩子愿意与他相认。但四川广安的桂宏正在孩子找到后,依然饱受煎熬:桂宏正在曾在四川武胜县兴发农贸市场经营一家酒铺,2009年6月12日下午,王浩文将其3岁儿子小桂以购买糖果为由拐走,后以5万元价格桂某卖给广东汕头一户家庭。桂宏正夫妻外出寻找多年,桂宏正连老父亲病逝时都没来及回去。2019年4月,警方在广东汕头找到儿子小桂,但认亲时儿子见他们却如陌生人一般。在他们强烈要求下,小桂回老家过了个暑假,但归家后几乎不与父母兄弟交流,至开学时又要求回广东。不久后,桂宏正又发现自己和老婆的微信被孩子拉黑。
二审开庭前夕,桂宏正告诉记者,后来妻子又加儿子的微信通过了,但几乎都是他们主动去询问儿子的情况,少有回复。“如果不是他(王浩文)拐卖我的儿子,如今怎会有这个局面?”
离着桂宏正家几百米的熊奶奶身处同样窘境。2010年5月23日下午,王浩文在武胜县沿口镇将其3岁的孙子小熊拐走,同月底王浩文冒充大伯、其妹妹王某艳(另案处理)冒充孩子母亲将小熊以4.5万的价格卖给广东汕头市一户家庭。
多年来,熊奶奶一直自责是“自己疏忽大意弄丢了孙子”,不仅自己不能释怀,而且儿子也因此外出务工多年不曾回家。2023年小熊终于在汕头被找到,但因为此时小熊15岁,其养父母提出熊奶奶等人以“远房亲戚”的名义去探望,这让熊奶奶至今如鲠在喉。
亲生儿子被找到后不愿与父母相认,是寻亲家庭共同的难题,家长们希望通过时间去慢慢化解。但更多的家庭,却因为人贩子的拐卖而变得支离破碎。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湖北咸宁李某夫妇因4岁儿子被拐走后,妻子多次想跳楼自杀,后又喝农药自杀被及时抢救,丈夫李某也曾割腕自杀;湖北武穴张某夫妇2002年儿子被拐后,一年十多万元的鱼丸生意垮掉,妻子也差点精神失常;2009年8月,四川蓬安县的唐某夫妇3岁儿子小唐被王浩文拐走后,小唐爷爷因悲伤住院,唐某夫妇也因此离婚……
对于拐卖儿童的罪行,王浩文被捕后曾面对镜头忏悔称:“这个东西(拐卖)是伤天害理的事情,是人家痛苦一生的事情,所以有时候犹豫,但是有时候还是搞了……”
人贩子王浩文被判死刑
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在监狱服刑的王浩文被押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2021年6月10日,公诉机关以拐卖儿童罪对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三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检方追加被告人王浩文的遗漏罪行。
2023年2月,南充中院对王浩文作出死刑判决。王浩文提出上诉后,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24年4月,检方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并起诉。检方指控,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玩具为诱饵,拐带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
记者注意到,仅在2009年,王浩文就疯狂作案5起。
2024年6月,南充中院一审经审理认定,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1至6岁的幼儿11名,非法获利19.9万元。其中,王浩文系主犯、累犯,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对其判处死刑,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显示,胡某雄和王某琼各参与一起拐卖案件,两人均认罪认罚,其中胡某雄获刑三年,王某琼获刑三年六个月。
雷武泽作为受害人家属参与一审开庭审理。他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王浩文对其拐卖川川的案实矢口否认,并称自己2000年离开湖南后就再也没有回去过。
出于愤怒,雷武泽冲到被告席打了王浩文一耳光,之后被法警架出法庭。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一审期间,王浩文只承认于2009年7月在四川营山县、2009年9月在四川蓬安县、2010年5月在四川武胜县分别拐走廖某、唐某、熊某的犯罪事实,并对笔迹鉴定等证据提出异议,当庭要求重新鉴定。他称“自己好歹是高中文化,怎么会在每次贩卖儿童时将自己的身份证和老家地址告诉别人”。
据悉,川川的养父母提供了一份与由卖家书写的“送养协议”,经鉴定上面的“王维”字样系王浩文亲笔书写。一审法院认为,被王浩文否认的其他8起拐卖案实均有在案书证、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有罪。
不过,王浩文依然以此理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显示,四川省高院对于他否认的8起案件一一进行了审理,以上案件均有证人证言、书证等佐证,对于王浩文的辩护意见均未采纳。
四川高院认为,王浩文在2006年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刑罚,是累犯,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出狱后数年间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流窜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被害人家庭骨肉分离,被害人父母为找寻被害人身心备受折磨,财力遭受巨大损失,给多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并给多地带来社会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
“上诉人胡某雄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从轻处罚。上诉人胡志雄、原审被告人王某琼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四川高院经审理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高院在判决书中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本案的依法判处,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人民法院将与全社会共同努力,让“天下无拐”早日实现。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