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襄城区、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东津新区(经开区)城乡建设局、鱼梁洲生态建设局,市产权处: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办事程序,更好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21〕11号)和《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22〕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
(一)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使用程序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正常使用程序和紧急使用程序。因供水、排水、消防、电梯、屋顶渗水、户外墙面脱落等出现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经认定后按规定开展紧急维修;其他情况按正常使用程序开展维修。
三、管理机构
(一)监督指导机构。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处)负责城区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及运营,定期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工程造价、监理、招标、质量、虚报冒领、套取维修资金等违法行为,保障资金安全;通过年度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符合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参加招标,作为维修资金造价咨询单位。
(三)受理审核机构。各城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及施工现场检查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四)基层管理机构。街道(乡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协调做好维修资金监督、指导,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的“三方联动”制度,积极介入维修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为小区公共利益把关。
四、申请主体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二)居(村)民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五、维修资金分摊与续交
维修费用由受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已归集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所承担的分摊费用按归集比例从维修资金中列支。涉及未出售物业的部分,由建设单位分摊。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指导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时续交。
六、公示与异议
公示应当在维修项目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留存清晰、真实的影像资料。在公示期内,相关业主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申请主体与异议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属地住建部门通知街道(乡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无果的,异议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七、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和招投标
(一)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申请主体应当从市产权处招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中选择,进行第三方审价。
(二)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委托监理公司实施监理。
(三)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涉及的造价、监理、检测、鉴定等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八、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其他规定
维修资金使用中,申请主体对业主表决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随意增设维修工程项目,造成挪用维修资金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各县(市)和襄州区住建部门结合实际,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维修资金受理、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附件:襄阳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襄阳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已交存维修资金小区,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使用程序
(一)正常使用程序
1.编制方案。申请主体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况,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属地住建部门会同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等及时了解申请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情况,并共同查勘现场。申请主体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等编制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现场查勘情况、工程预算、资金分摊范围、隐蔽工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并在维修项目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七日。
2.方案表决。表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业主参与比例和同意比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当在维修项目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表决遵循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原则,增设电梯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规〔2024〕7号)执行。
3.组织工程实施
(1)签订施工等相关合同。业主表决通过后,申请主体依规选择施工等单位,并签订合同。
(2)施工过程监管。申请主体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全程跟踪监督施工单位按方案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前、中、后的情况拍照记录,形成影像资料。
(3)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主体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等,对工程进行验收,委托有监理的,应一并参加验收,共同签署《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初审与公示。申请主体应当于工程验收90日内,将《襄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属地住建部门将《申请表》,连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维修资金使用额度等在维修项目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与属地政府网站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属地住建部门持有关材料向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申请资金划转。
5.复审与资金划转。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复审通过后,划转资金至施工和工程造价等单位,按照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20〕7号)规定,做好使用科目记账等工作。
(二)紧急使用程序
1.紧急维修认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紧急维修认定,由相关专业单位(机构)或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鉴定意见或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开展紧急维修。
(1)屋面、外墙渗漏的;
(2)电梯故障的;
(3)消防设施故障的;
(4)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的;
(5)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6)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7)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2.编制紧急维修使用方案并公示。属地住建部门应立即会同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等查勘现场,申请主体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等拟订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现场查勘情况、工程预算、资金分摊范围、隐蔽工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并在维修项目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同时选择施工企业,同步组织施工。
3.后续流程。施工过程监管、工程验收、初审与公示、复审与资金划转等,参照正常使用程序3、4、5条规定执行。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襄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同时废止。各县(市)、襄州区住建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1.襄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紧急情况使用维修资金鉴定意见或证明材料
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运营:襄阳房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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