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最高检已连续六年发布此类典型案例,从近年检察机关办案来看,建设工程领域是农民工欠薪的重灾区。

拖欠180名工人工资528万余元

在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其欠薪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依法惩治。2016年至2021年,余某斌借用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承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工程项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劳动分包合同》,组织雇用多名工人施工建设。其间,余某斌的合伙人刘某海参与部分项目管理。

项目完工后,某房地产公司按时结清了应付工资。余某斌将上述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拖欠崔某洋等18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8万余元,经工人多次讨要未予支付。2021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斌、刘某海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余某斌签收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22年2月15日,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刘某海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31日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7月12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提起公诉,并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0月23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余某斌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2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查明挪用工程款2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余某斌辩称某房地产公司未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工程后期施工日结单均由合伙人刘某海签字,相关欠款应由刘某海负责。针对上述辩解,检察机关调取房地产公司的有关资料和余某斌、刘某海名下银行流水及工资结算明细,并同180名农民工所在班组核对,由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鉴定,查明刘某海代为管理部分项目工程期间,大部分工资由某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工人,457万余元汇款、转账至刘某海银行及微信账户后,刘某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程费用等。截至2022年1月,房地产公司已拨付工程款金额1.58亿余元,其中余某斌签收1.24亿余元,足以支付涉案工人工资。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余某斌应当承担本案欠薪责任,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合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定余某斌在获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包含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后,将该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有支付能力却未向涉案农民工发放工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余某斌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向余某斌释法说理,由余某斌家属代为支付工人工资48.9万元,并会同公安机关、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欠薪方案。经协商,由某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163万余元。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涉案工程留存足额房屋质量保证金,且即将到达工程质保期,经与劳动监察部门、某房地产公司沟通,在扣除后续维修费用的基础上,剩余款项192万元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针对归属于余某斌的其他工程项目已竣工房产,多部门协同开展司法拍卖,所得款项均用于发放拖欠的工资,最终帮助180名农民工全数追回被欠工资。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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