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精准度,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服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原则上在70%-90%之间

《认定办法》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

在刚性支出占居民家庭总收入的比例方面,《认定办法》明确规定,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原则上比例在70%-90%之间,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认定办法》严格界定了刚性支出的范围。在民政部规定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和其他支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五大类支出的基础上,增加了“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在家庭财产方面,明确各地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和财力条件,科学合理设定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但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

《认定办法》还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的认定条件,并明确了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其中大病患者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进一步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部门职责。

以家庭为单位,去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申请即可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认定办法》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规定了有效期,明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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