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立足城市更新,清晰界定了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首次明确了项目审查标准和用地审批程序,进一步夯实了职能部门责任,以契约方式落实了各方权利义务,细化规定了监督评价要求。


《指导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审查标准、工作职责、办理流程、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指导意见》试用期3年。

一是立足城市更新,明确政策适用范围。明确了试点期间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政策适用的项目类型和使用权人范围。项目类型涵盖“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且用于弥补城市功能短板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使用权人范围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子企业”。

二是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产业发展要求。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配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符合我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和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负面清单要求,权属清晰,配置年期不高于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期。

三是规范审批程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首次明确和细化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事项的办理程序,显著提升了配置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行政审批效率。

四是夯实管理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落地生效。明确了市级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各部门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各环节的审核把关作用,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五是以契约方式明确三方权利义务,保障用地各方权益。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定机构和企业主体签订三方合同,共同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金额、开发利用条件、期限届满土地资产处置要求和各方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是强化监督评价,确保土地利用效能。实行项目承诺制,通过合同附加履约监管协议的方式,细化土地使用要求。建立年度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和日常监督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定机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经营状况、土地资产利用情况、单位资源要素产出率、创新要素生产率等进行年度评价和日常监管。出现违约情形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可解除合同并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一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是对出让方式的有益补充。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效降低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的“门槛”,支持企业“腾笼换鸟”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指导意见》中提到,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采取“小切口”方式,有序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工作。在三年政策试运行阶段,重点扶持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且用于弥补城市功能短板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丰富项目投资来源,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办实办好。

《指导意见》通过严把项目准入、明确履约达产要求、落实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价责任、细化违约责任等措施,加强对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的“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政府扶持政策精准投放,综合效益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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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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