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的谎报瞒报等现象,交通运输部出台相关文件,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领域。
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完善托运人的通知报告义务,补充托运人需向承运人通知的货物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减少谎报瞒报现象”。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规定》进一步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制度和申请材料。
《规定》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外,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的要求;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还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规定》要求,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运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船运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装箱证明书》等。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领域。图为山东人和轮船员进行消防演练。摄影/章轲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上述负责人介绍,《规定》进一步厘清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关系。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货物予以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予以处罚;对于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中,谎报瞒报等现象并不罕见。”化工专家谢国海对第一财经记者说,比如,自2015年起,九江某公司通过当地海关将自产的6-硝基出口至印度等国家。6-硝基是一种极度危险的产品,根据我国《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相关联合国公约,属于自反应物质(联合国编号UN3226,危险货物类别4.1),然而,该公司出口的6-硝基却被鉴定为“易燃固体”(联合国编号2925,危险货物类别4.1+8)。这隐瞒了6-硝基货物的正确分类和危险等级,逃避了监管,属于典型的危险品“高危低报”违法行为。
谢国海介绍,托运人通常采取这几种谎报瞒报的手段:“偷梁换柱”式谎报。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单证上货物与实际货物不符;“伪装式”瞒报。采用双层或多层包装进行“袋中袋”伪装,或者在箱门堆积普通货物以掩盖内层的危险货物,即“墙垛式”伪装;提供虚假资料或“高危低报”,货物特征不明显时,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这些行为往往是由于托运人为了降低成本、简化手续,或者对货物危险性质不了解、对运输要求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导致的。”谢国海说,这些谎报瞒报行为给环境、船舶、船员和同航次的其他货物都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
《规定》明确,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予以处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等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