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事故中是受害方,交警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我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什么还要用我的保险去进行赔偿?”
相信很多驾驶员朋友在事故发生后都有这样的疑虑。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向大家讲清楚无责车在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李驾驶A车行驶在雪后的高速公路上,因雪天路滑加之未保持安全车距,向右避让时车辆打滑撞上了前方小张驾驶的B车,A车失控继续向前滑行,撞上了因故停在路旁的小王驾驶的C车,C车失控前冲,撞上了站立在应急车道的小刘,致小刘受伤,三车受损。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驾驶B车的小张、驾驶C车的小王、受伤的小刘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小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刘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六十万元。出院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刘将小李、小张、小王及其车辆承保的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张、小王及其车辆承保的乙、丙两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小刘进行“无责赔付”。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张、小王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小李驾驶的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小张、小王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乙、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小王虽为无责方,但其驾驶的C机动车与小刘相撞,与小刘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故甲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全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丙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不超过限额10%)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甲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仍然不足的,由小李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小张及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小张驾驶的车辆并未直接与小刘发生碰撞,亦未通过其他物体间接碰撞小刘,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甲保险公司向小刘赔付75万余元,丙保险公司在无责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小刘赔付1.98万元。
01
关于“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会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划分事故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即事故责任,该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代表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统一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便没有行政责任依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02
关于机动车“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和公益性,其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不受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影响,因此交强险中就包含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
所谓“无责赔付”指的就是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由于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因此在事故发生时不考虑驾驶员的主观状态,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这也是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的体现。(注:无责任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03
无责赔付≠无条件赔付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强制保险责任虽是法定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承保无责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所有事故中都要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等都规定了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必须以机动车“造成”或“致使”损害后果发生为前提,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前述案例中,小张驾驶的B车辆并未直接导致小刘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朋友,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有条件的还应投保商业三者险),如未投保交强险,不仅行为违法,事故发生后还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核丨贺雪丽
责编| 王 莹
编辑丨顾 晗
来源:碑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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