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对行车安全危害极大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概率约为平时的15倍
下面的这位“酒司机”
醉酒驾驶电动车引发事故
车损人伤还承担全部责任
教训极其深刻
2024年12月14日19时50分许,梁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沿山路皇冠假日酒店路口前路段向左侧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在左侧车道直行由程某驾驶车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体内血液酒精值含量为64.28mg/100ml,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范围内)
当事人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梁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程某无责任。
广西交警提醒广大市民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李少壬
内容来源:崇左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