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岁女儿泳池溺亡,女子将亲妹妹告上法庭,索赔90万。”这一新闻在网络引起热议。本案中,监护义务是否转移为关键点,那么监护权法定转移的情形有哪些?
一对亲姐妹携4名子女出游。期间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在民宿泳池中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姐姐称,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她因到民宿吧台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了一会儿。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驳回: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节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父母是未成年自己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只有在未成年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会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在本案中,姐姐作为4岁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其应对4岁女儿负保护义务,所以对于女童溺水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且姐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之间未成立委托监护的关系。所以法院以此为理由驳回也并无不妥。
姐姐已与民宿老板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获得了70万元的赔偿,而后又让妹妹承担大于民宿老板的赔偿责任,这显失公平。最主要的是,姐姐将本该自己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推到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妹妹身上,是对妹妹好意看管孩子的打击,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的内涵,这是让人无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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