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系ABC村220号平房的房主。2021年,张某翻建房屋,并将工程发包给李某承包。李某通过王某雇佣陈某等人为其工作。某天,陈某因站立的脚手架断裂而跌落,造成右脚踝粉碎性骨折。陈某与张某、李某诉协商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0余万元。
张某辩称,翻建房屋合法,工程以双包形式承包给李某和王某,并向法庭提交了《建房协议》。该协议甲方为张某和其他两个案外人,乙方为李某和王某,约定甲方以双包形式将翻建房屋工程承包给乙方。甲方三人与李某在协议上签名,王某未在协议上签名。
李某辩称,之前王某是其雇佣的管理人员,为其管理工人,但本次王某的身份是承包人,且陈某是王某雇佣的。另外,陈某系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受伤是陈年旧伤所致还是从脚手架跌落所致并不清楚。
王某请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辩称,工人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寻找,自己没有参与承包工程,仅仅为李某管理工人,工人工资系代李某发放。
经过鉴定机构鉴定,陈某因高出跌落至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评定伤残等级十级。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的确定及责任的承担。
首先,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从如下几点考察:一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双方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即一方是否受另一方指挥、控制和监督;三是一方是否为另一方或者其指定的人所选任。
表面上看,陈某受王某邀请提供劳务,在工作过程中听从王某指挥,并由王某发放工资。然而,在庭审中李某承认之前王某一直是其雇佣的管理人员,为其管理工人。李某虽辩称本次王某的身份是承包人,但王某未以承包人的身份在《建房协议》上签字。同时,张某、李某均确认,王某向张某领取钱款时需经李某同意。故法院认定李某承包了案涉建房工程,陈某为其提供劳务并领取报酬,即李某系王某雇主。
其次,张某修建的是农村二层以下房屋,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发包过程中存在选任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再次,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系参照陈某本次受伤入院治疗情况及实际恢复情况所作出的结论,李某并未提供陈某自身残疾影响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法庭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系陈某的雇主,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