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
我是来自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杨宇潇,今天向大家讲述的办案故事,要从一起发生在上班路上的工伤说起。
2022年冬天,我们接待了一对老人。他们神情悲痛,几近哽咽,“检察官,我儿子明明就是上班路上出的事儿,咋不是工伤呢?两年了,我们怎么想也想不通……”
他们的儿子小刘,生前是晋城某电子公司职工,为了生计,每天奔波往返于同一条上班路上。然而,谁曾想,那熟悉的上班路,有一天竟会成为一条生死之路。2020年4月14日,本应于当晚8点上夜班的小刘忽感身体不适,18点51分,小刘给组长发微信“今天晚上能调个班么?”组长回复“现在调不了。”随后,小刘骑电动车前往公司。19点45分,到达公司门口时,小刘身体不适程度加重,便再次微信联系组长“真难受,去不了”,便向住处折返。19点54分,小刘停在路边身体倒地,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身亡。
事后,公司为小刘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小刘的父母老刘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也被驳回,法院认为,小刘在到达公司门口后,给组长发送信息表明不能上班了,其之后的折返行为不具有上下班的目的,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事已至此,老刘夫妇带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了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我们在仔细阅卷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看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小刘在折返途中驾驶车辆出现异常摆动,难以直线行驶。综合分析判断,小刘请假与折返的原因确实是身体出现异常状况,且折返时身体不适程度明显加剧。
那么在本案中,小刘上班途中因身体不适请假未果,自行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也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所在。
▲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在全面审查后,我们认为:小刘上班途中被迫折返具有正当理由。在上班途中因身体严重不适、难以坚持而选择向住处折返,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生理反应,也与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相契合。小刘上班途中折返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小刘的折返行为与此前以上班为目的去往单位的行为,过程上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小刘被公交车碾压身亡,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交警部门未认定小刘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我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12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小刘为工伤的认定。
2024年2月,人社局认定小刘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8月,老刘激动地给我们发来消息,他们收到了工伤保险待遇88.3万元。老刘夫妇的丧子之痛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抚平,但这一份再审改判的判决书,却实实在在温暖了他们的心。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关待遇的前置程序,影响着劳动者能否及时获得救治与补偿。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最大程度地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对职工及亲属的权益的保障作用,努力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来源:山西检察
点个[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