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6日,某公司停产检修,安排维修班职工吕某拆除作业。在开始拆除之前,工段长刘某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并准备了脚踏板。在顶棚作业时,吕某因疏忽大意没有使用脚踏板,加上石棉瓦老化破裂,导致吕某从高处坠落摔伤。经当地医院诊断,吕某被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多处挫伤。
处理结果
公司在吕某受伤当日进行了工伤事故快报和事故经过备案。2022年10月8日,当地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将吕某的此次事故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吕某是公司的合同制职工,仓库是公司的工作场所,吕某系因工作原因在拆除棚顶时受伤。吕某虽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失,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吕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