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会推进全区工会驿站建设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户外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支持工会推进全区工会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建设,切实维护好广大户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工会加强驿站建设
驿站是由工会组织通过自建或共建方式,为广大户外劳动者(快递员、外卖送餐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环卫工人、建筑工人、市政维修工、城管、绿化人员、交警、辅警等)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站点,主要作用是帮助户外劳动者解决“休息难、饮水难、就餐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驿站建设作为民生项目,建立由自治区总工会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互动,协调推动驿站建设。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指导和鼓励本部门单位管理的具备条件的场所建设驿站;财政部门要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对驿站建设运维经费予以统筹考虑;城管部门要指导配合做好驿站标识标牌设置悬挂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支持鼓励管理和所属单位参与驿站建设。
二、明确驿站建设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驿站建设管理,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品质。全区驿站数量动态保持在3000家以上,加强“最美驿站”和无人值守智能化驿站建设,其中,将不低于15%的驿站建设为“最美驿站”,不低于15%的驿站打造24小时无人值守智能化驿站,各盟市主城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重点区域基本实现步行15分钟服务圈交叉覆盖,积极拓展服务内容和服务载体,创新服务手段,力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驿站建设
(一)建设方式。驿站建设分为工会自建和共建两种方式。自建指由旗县级及以上工会组织自筹资金,依托自身资源条件单独建立(设立);共建指旗县级及以上工会组织与政府、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基金会等)、爱心企事业单位及人士共同建设、运营、管理,突出共建共享。驿站主要以共建为主,实行“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购买服务、服务对象自主管理、招募志愿者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管理。共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托政务大厅、金融网点、党群服务中心、职工之家、通信(移动、联通、电信)、电力、广电营业厅等单位场所挂牌设立,也可在超市、酒店、临街企业、环卫休息站、机场、公交首末站、长途客运站、高速(国省干道)服务区、物流场站、快递网站、加油站、市政城管服务窗口、商贸中心等有条件的公共服务区域选点建设。各级工会组织对共建驿站给予工作指导。驿站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按规定撤销和退出,报所在地方工会收回牌匾。
(二)建设标准。驿站实际使用面积(服务区域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为标准驿站,5平方米以下的为微型驿站。各地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驿站,按照“六有”(有统一标识、有固定场所、有完备设施、有工作制度、有管理人员、有地图可查)标准建设。新建驿站统一使用“工会驿站”名称,已建驿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更换成统一的“工会驿站”标识;全国性共建单位驿站可通过加挂“工会驿站”标识的方式,实现驿站名称标识的统一。驿站建设服务功能要实现“ 15项+”(政策宣传、休息、饮水、热饭、如厕指引、手机充电、冰箱或制冰机、理发、应急药品、小维修工具、针线包、雨具、一键入会、爱心互献、法律援助指引等15项基本服务内容),在具备条件的驿站增加优惠餐、电动车充换电等服务。
(三)建设投入。自治区总工会通过自筹设立全区驿站建设运维补助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提供场所设施等方式加大驿站建设投入力度。
四、形成推动驿站建设的工作合力
各级工会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推动将驿站建设工作纳入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统一安排、整体推进。及时了解驿站建设进度和管理运行情况,查摆问题不足并提出建议意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树立“工作即宣传”理念,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宣传阵地、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驿站功能作用及驿站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矩阵,不断提升群众知晓度,扩大社会影响力,树立驿站良好品牌形象。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编辑:张金峰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刘畅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