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18时35分许,广东惠州大亚湾开发区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近期,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存在项目施工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十四建公司”)谎报事故,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的行为。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王*武及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钟*,为了逃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请示中化十四建第一公司经理李*瑞同意后,指示交代员工在公安机关及职能部门调查问话时提供虚假证言证词。

项目施工单位(也是总承包单位)中化十四建公司在谎报事故行为后,项目建设单位红墙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兴油工程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南京飞鹏公司均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

对中化十四建公司惠州红墙项目经理及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等6人,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理之外,还建议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事故经过

2024年3月9日7时前,中化十四建管道一队队长陈*组织管道一队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了班前晨会教育,安排班组当天作业内容,主要是进行管道安装和调试,其中陈*肖组仍负责综合楼及循环水站北侧SD生活污水管管沟尾段的开挖、管道安装施工工作。

当日上午,班组负责人陈*肖(管道工)、焊工崔*运、管道工程*明3人班组和挖机师傅林*强在综合楼及循环水站北侧SD生活污水管管沟进行管沟开挖、管道安装相关施工作业,施工作业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护,主要以挖掘作业为主,其他人辅助做相关工作。

16时41分许,崔*运等人在管沟边上开始进行焊接、打磨等作业。

18时05分许,挖掘作业完成,陈*肖等人开始放管、焊接、打磨等作业。

18时33分许,陈*肖、崔*运在管沟内进行焊接管道作业。

18时35分30秒,管沟北侧沟壁及堆土坍塌砸压掩埋陈*肖、崔*运2人。林*强在事故发生后出挖机查看情况拟进行救援,发现个人无法施救,随后电话告知其老板刘*明,刘*明电话告知项目施工经理钟*,钟*电话通知管道一队负责人陈*,陈*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联系管道队伍负责人单*鹏,同时呼叫工友前来救援。

18时42分许,陈*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始组织救援,19时10分、26分,陈*肖和崔*运先后被救出,并分别于19时30分、56分送至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

2024年3月9日20时37分、3月10日3时35分,崔*运、陈*肖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具体位置情况

应急处置评估

中化十四建公司有编制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2023年以来共开展过专项应急处置演练4次。

当天18时35分许,陈*肖、崔*运在作业时因管沟北侧土方坍塌被埋,现场施工人员林*强发现后立即进行救援,并电话告知其老板刘*明,刘*明电话通知施工管理人员钟*,钟*电话通知管道一队负责人陈*,陈*得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18时42分许,陈*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救援;19时05分许,钟*到达事故现场,与陈*等人共同进行救援;19时25分许,单*鹏到达事故现场,与陈*等人共同进行救援;19时10分、26分许,陈*肖和崔*运先后被救出,由项目管理人员钟*及工友开车送往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23时50分许,向区城建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2024年3月9日事故发生后,王*武、钟*两人为了逃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请示中化十四建第一公司经理李*瑞同意后,王*武、钟*指示交代员工在公安机关及职能部门调查问话时提供虚假证言证词。

综上:中化十四建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组织开展救援,但未及时报120急救中心及时到现场抢救伤者,未按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应急处置不当,未如实上报事故真实信息,存在谎报事故行为。

事故直接原因

2024年3月9日18时35分许,陈*肖、崔*运未按规定申请管道安装作业票擅自在项目循环水站北侧管沟内安装管道时,因挖掘管沟时未按设计规定进行放坡且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管沟北侧沟壁及上方堆土突然坍塌将2人砸压掩埋受伤致死。

事故间接原因

1.陈*肖、崔*运安全生产意识不足,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能辨识管沟周边土体坍塌风险,存在冒险作业情况。

2.中化十四建公司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按《给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进行管沟开挖,管沟开挖未按设计规定进行放坡;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陈*肖班组未按规定申请管道安装作业票擅自进行管道安装作业的行为,未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管沟开挖、安装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问题。

3.红墙公司对项目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中化十四建公司违反《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管沟开挖现场的事故隐患问题。

4.项目监理单位兴油工程公司发现现场管沟开挖存在隐患情况,但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总承包单位中化十四建公司

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按《给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进行管沟开挖,管沟开挖未按规定放坡;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陈*肖班组未按规定申请管道安装作业票擅自进行管道安装作业的行为,未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管沟开挖、安装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报120急救中心及时到现场抢救伤者,未按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应急处置不当,信息报告不及时,存在谎报事故行为。

2.项目建设单位红墙公司

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巡查检查工作开展不足,未能及时发现中化十四建公司违反《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管沟开挖现场的事故隐患问题;事故发生后拆除、藏匿视频监控设施设备,未如实报告事故信息,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

3.项目监理单位兴油工程公司

有发现现场管沟开挖存在隐患情况,但未及时制止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明知事故发生,未督促施工单位如实报告事故信息,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

4.劳务分包单位南京飞鹏公司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按《给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进行管沟安装作业,管沟开挖未按规定放坡;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崔*运班组未按规定申请管道安装作业票擅自进行管道安装作业的行为;应急处置不当,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

建议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人员

1.王*武,男,中化十四建公司惠州红墙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管沟开挖现场的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当,指使员工在调查问话时提供虚假证言证词;未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指使员工在调查问话时提供虚假证言证词,存在谎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2.钟*,男,中化十四建公司惠州红墙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管沟开挖现场的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对事故项目工地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当,指使员工在调查问话时提供虚假证言证词,未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存在谎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3.单*鹏,男,南京飞鹏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按《给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进行管沟安装作业,管沟开挖未按规定放坡;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崔*运班组未按规定申请管道安装作业票擅自进行管道安装作业的行为;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4.张*,男,红墙公司总经理,事故发生后拆除、藏匿视频监控设施设备,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信息,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5.李*瑞,男,中化十四建公司第一工程经理,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检查项目工地安全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项目事故隐患问题,对事故项目工地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不掌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当,在明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同意下属钟*、王*武指使员工在调查问话时提供虚假证言证词,未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存在谎报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6.周*华,男,兴油工程公司惠州红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反规定监理工作开展不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虽有发现现场管沟开挖存在隐患情况,但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工作不到位,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中化十四建公司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按《给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进行管沟开挖,管沟开挖放坡比例不足;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管沟开挖现场的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信息报告不及时,应急处置不当,存在谎报事故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针对红墙项目重复出现管沟开挖未按规定放坡和防护支护的问题,建议由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2.红墙公司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中化十四建公司违反《动土作业管理制度》进行作业,及时消除管沟开挖现场的事故隐患问题,事故发生后拆除、藏匿视频监控设施设备,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信息,建议由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处理。

3.兴油工程公司发现现场管沟开挖存在隐患情况,但未及时制止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南京飞鹏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按《给排水及消防管道施工方案》进行管沟安装作业,管沟开挖未按规定放坡;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崔*运班组未按规定申请管道安装作业票擅自进行管道安装作业的行为;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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