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年轻的汉德法官再次致信霍姆斯,认为只有“直接煽动”不法行为的言论方可追惩(公众义愤填膺的仗义执言不算)……声望正如日中天的霍姆斯大法官颇不以为然。然后,五十年后,高法院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中,却正式采纳了汉德的观点。——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

1.错在“附加伤害”

2024年5月,高速上一台警车从右后方上来试图超车,内车道正常行驶的私家车没让行,给了一脚油把警车又逼回了外车道(前方有大货车)。私家车快速超过大货车之后即刻变道至大货车前,最后被赶上来的警车给逼停到紧急车道上。两名便衣男子从警车下来,十分“官方”地对私家车司机说:行驶证驾驶证。要让公务车知道吧?司机情绪也很激动:我没看到啊(他当然看到了,就是不让你嘿嘿)。警察又表示:你还违规变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请你配合(还挺客气)。

视频公开之后,坊间哗然。

首先一个让人后背发凉的错,在于可能的“附加伤害”。

我们都看过很多动作片,尤其是成龙大哥的A计划、警察故事系列,各种飙车横冲直撞,看着是很爽,影片里也交代每次过后都要被处分,因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那些无辜受损的市民、商家找谁说理去……

所以假设这件事里的警车强行变道造成严重事故……

好在那位警察最后时刻还是保留了一点理性。

后面的公告中说当时警车在“执行勤务”。

我理解应该就是有任务在身的意思,不是在高速上闲逛。

但这个勤务应该也不是什么紧急任务吧,不然也没闲心逼停私家车。

仅仅因为没给它让道。

说实在话,那种情况下,让你是情分,不让是本分。

就因为涂装了警方蓝白色条,别人看见你就要无条件避让……

又不是包青天出街……法律法规里也没有这样“只要看见就得让”的规定。


2.错在“违反规则”

老司机们一看便知,在那种情况下,确实不具备超车条件,内车道的私家车也不是那种人见人嫌的龟速狗、变速狗(占着道不走,你要超车他给油儿),正常行驶而已。视频里他提了一下速,也可能是视觉误差,更可能是警车发现变不过来就减速了(相对速度显得私家车提速了)。

本来也不应该那么超车。

假如它不是警车,那这件事就没有任何争议,超车狗全责。

加上它是警车,那更是知错犯错,官方回应也说:就视频来看,警车确实违反了交通规则。

所以这一点也无可辩驳。

除非……当时执行勤务是拯救世界这样的重大任务。

从公告来看,也不是。

那就完全没有“无视规则”的必要嘛。

总教育老百姓要理性客观、遇事莫冲动,打赢坐牢打输住院,怎么到自己的时候也和老百姓一样冲动是魔鬼呢?

开车出警,更要遵守交通规则呀。

维护社会治安,先要保证自己治安呀。

否则就像成龙大哥在电影里那样用错误的方式去实现所谓正确的目标……

再说那是拍电影呀。

假如俩车都是私家车,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妥妥的“斗气”。

即便是斗气,被逼停的司机也着实冤枉,自己没招谁没惹谁,被凶巴巴地逼停,好像自己是犯罪嫌疑人。他也没“斗气”呀,上海高架桥的工程车、自驾老太太的步步紧逼那才是“斗气”,人家对方车按照交替通行规则好好开车,您这边非要破坏规则……对这些主动挑事的人“怀柔处理”给双方扣上“斗气”的帽子才是斗气越来越多的根本原因。

规则不明,或者说,规则只适用于普通人……搁谁谁不气呢?

3.错在“仗势欺人”

利用职务之便,出一口气,这其实才是最让民众愤怒的点。

即便真是斗气,那您俩都有过错。

好嘛,逼停、查证件……瞬间就变成了英勇警察抓坏蛋啦。

而本质上就是仗势欺人、公权私用。

就像亮剑里面老李好心见义勇为,被抓到局子里厉声呵斥,老李急了大喊一声放你娘的屁,掏出首长证往那一甩,刚才仗势欺人的小警察立刻恭恭敬敬……仗势欺人者,下场就是被更大的势欺……

这是个恶性循环。

有啥办法吗?没有。

假如我是私家车司机,我当时可能就让了——当然也要看情况,如果后方也有车,忽然松油或者踩刹车极有可能造成事故,而超车的警车扬长而去……附加伤害对吧,谁叫你让的……

假如我是警车,我当时可能也气——居然敢“妨碍公务”,算了算了,不至于,自己只是个小警察,别把事搞大,再说对方也没啥过错,更关键的是,对方可能有行车记录仪哦……

溜了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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