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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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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等危险品
在我国一直属于违禁品
是不允许私人擅自持有的
但还是有少数人
以身试法
近日
汉源县公安局查处
两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01
案情回顾
近日,汉源县公安局唐家派出所民警在对网上涉枪线索分析研判中得知,辖区群众陆某某在网上购买疑似枪支的零部件线索后,办案民警高度重视,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深入研判,并于山洞中将陆某某组装成型的枪支成功查获。经讯问,陆某某对其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并私自组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已依法对陆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典型案例
近日,汉源县公安局宜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群众任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民警到达任某家中,发现疑似枪支一支,射钉弹及钢珠若干。经查,任某利用改装好的射钉枪在自家山上对着树木练习过瞄靶击发,后因为外出务工就将射钉枪存放在自家楼顶。
目前,已依法对任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私自持有枪支弹药是违法行为
如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的
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
积极检举揭发非法持有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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