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当你在德州城区河道地段
或者是城乡结合部地带
遇到的动物不能随便逮!
更不能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
近日,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针对两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做出了2024年的第6号、第7号执行处罚。
两名“嘴馋”男子,为了满足自己的“野味”口腹之欲,频频对野生动物下手,付出了代价。
王某某未经批准,于事发当日从德城区出发至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庙镇附近运河大堤,使用射灯、猎狗等禁用工具实施猎捕行为。
刘某未经批准,自2023年11月以来,多次在德城区范围内使用射灯、热成像仪、猎狗等禁用工具实施猎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王某某、刘某分别被处以罚款2000元、3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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