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当你在德州城区河道地段

或者是城乡结合部地带

遇到的动物不能随便逮!

更不能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

近日,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针对两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做出了2024年的第6号、第7号执行处罚。

两名“嘴馋”男子,为了满足自己的“野味”口腹之欲,频频对野生动物下手,付出了代价。


王某某未经批准,于事发当日从德城区出发至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庙镇附近运河大堤,使用射灯、猎狗等禁用工具实施猎捕行为。

刘某未经批准,自2023年11月以来,多次在德城区范围内使用射灯、热成像仪、猎狗等禁用工具实施猎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王某某、刘某分别被处以罚款2000元、3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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