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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门前三包”?
“门前三包”是指临路(街)所有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市民以及露天市场、广场、停车场等主体单位担负一定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是城市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纵向 :沿街单位和个人住户所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门前外侧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
横向 :沿街建筑物总长及周边空地;
立面 :建筑物的外立面。
“门前三包”具体包什么
一、包环境卫生整洁
门前责任区内无果壳、纸屑、烟头及其他垃圾;无积水、污迹、渣土和废弃物堆积;无污水漫流;无蚊蝇鼠蟑孽生地。
二、包市容秩序规范
门前责任区内建筑物立面、电杆灯柱、行人道树上无乱张贴、涂写各类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卖、乱拉乱挂、乱扔乱吐及其他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无各种车辆乱停放;无噪声扰民;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擅自挖掘人行道;不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公用设施。
三、包绿化设施维护
门前责任区内无占用绿地;行人道树木上无牵绳挂物、无晾晒衣物以及拉挂广告横幅;及时制止、举报破坏损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无破坏照明、排水、排污等公用设施的行为。
不履行“门前三包”?
那您会受到以下处罚哦
一、环境卫生方面
(一)根据《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乱扔垃圾、积存污渍污水严重、乱堆放杂物,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市容秩序方面
(一)根据《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店铺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绿化进行商业、娱乐活动的,对组织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涂写、刻画的,擅自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没有在规定期限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三、绿化设施方面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管在此提醒大家
请自觉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文明规范经营
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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