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月17日讯(记者 林坚)1月1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自《裁量规则》征求意见以来,财联社就保持了持续跟踪。从影响来看,这是证监会首个对资本市场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系统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律界人士称,《裁量规则》的出台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

一方面,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定额罚的金额上限最高至二千万元,倍数罚的幅度上限最高至十倍。将具有较大弹性的裁量幅度予以细化量化,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对于避免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落实好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需要有一套公正、科学、清晰、透明的裁量标准,确保精准打击、严监严管,同时避免严而无序、严而无度,《裁量规则》的推出是有力举措。

具体来看,《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设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并规定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
二是明确相关处罚规则。对于共同违法,确立“先整体认定后区分处罚”的裁量规则。对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动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责任大小和处罚幅度。对于多次违法,明确了“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的基本规则。
三是建立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裁量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应当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四是落实“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将证券期货违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进行衔接。规定了三类“行刑衔接”情形的处理方式。
五是加强证监会的监督指导。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实现处罚标准适用的统一。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障执法公平透明,落实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裁量规则》各项规定,尽快形成导向明确、逻辑清晰、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就在2024年,证监会向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处罚过程复盘,本次行政处罚结果体现《裁量规则》的内容,行政处罚既要对恶性违法行为敢于亮剑,也要全面审视当事人违法性质和情节,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关注点一:设置六档裁量阶次,从重处罚明确

记者注意到,设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并规定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这个受到市场高度关注,也是关键点。具体来看: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除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外,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适中的处罚。

其中,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一)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30%以下给予罚款;
(二)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
(三)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在确定裁量阶次时,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可以以前款规定的百分比为基础上下浮动十个百分点。

此外,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当事人有多个独立违法行为,均给予罚款的,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关注点二:关于共同违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有哪些要求?

资本市场涉及众多参与者,运作机制极为复杂。因此,为了构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生态,必须对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同享有的资本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

可以看到,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强,客观危害性大,市场非常关注此次处罚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裁量规则》对此种处罚裁量作出专门规定,概括而言就是“先整体认定后分别处罚”,即:首先将所有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然后根据各当事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作用,明确分别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经对共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独立罚则的,则按照相应罚则处理。

例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或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是从严打击的重点,《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已经为其设置独立罚则,不必再按照共同违法进行处理。因此,《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但书”,为类似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好衔接安排。

关注点三:在立体追责、综合惩防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监管层多次提到,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必须惩、防、治并举,持续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裁量规则》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通过多措并举,切实发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同时,《裁量规则》对行刑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先行后刑”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二是“先刑后行”的情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三是“刑事回转”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关注点四:如何让行政处罚裁量更加精准和透明?

整体来看,《裁量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使行政处罚裁量更加精准和透明。《裁量规则》区分不同裁量阶次,细化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罚款有一定幅度的,明确了在法定幅度以内,从轻、一般、从重的分档标准,这就使裁量更加精准,避免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并且能够让人民群众看得明明白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体现从严监管的政策导向。用好法律授权,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严肃惩处重大违法个案,提高违法成本。例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通过“伪市值管理”实施操纵、恶意减持套利等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且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依法适用从重阶次,直至顶格处罚。又如,在从重处罚情节中,细分八种“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和八种“可以从重处罚情节”,进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权。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二)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三)实施违法行为,涉及行贿或者受贿情形;(四)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五)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七)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二)主观过错较大;(三)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四)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五)抢夺、隐藏证据材料;(六)未按照要求提供涉案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七)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配合监管的功能。例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又如,对于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的“吹哨人”,依法减轻处罚;再如,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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