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合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5.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伍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另外三人(另案处理)在合山市某处非法开采矿石,伍某某负责出资投资,组织人员购买、租赁设备、工具及联系出售开采出来的矿石等。非法开采出的矿石销售共计得款5.7万元。

经鉴定,伍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矿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75万余元。


案发后伍某某经执法人员通知主动到案,其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5.7万元。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7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其在共同非法采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综合被告人伍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组织或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以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撰稿|程昭君

初审|潘晓丹

复审|杨 飞

终审|农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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