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最高法、最高检连续发声,强调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
1月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会议强调,要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政治高度,从畅通国内大循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严重危害,严格依法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审查,聚焦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轻缓刑威胁诱导认罪认罚等情形,建立健全甄别、处置、防范机制。
趋利性执法一般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于对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追求,而采取的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执法行为,其中,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情况,也被外界称为“远洋捕捞”。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才亮近期对第一财经表示,“远洋捕捞”式案件涉及对管辖权、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公平性,进一步还会挫伤老百姓对于法律的信心。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还提出,要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守信践诺、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问题,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监督。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对待民营企业,坚持支持促进与规范引导相统一、合法保护与平等对待相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告诉第一财经,最高法此次发声提到“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站位很高,体现出对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决心。而最高法提及的“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轻缓刑威胁诱导认罪认罚”等情形,更是回应了目前司法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他指出,有些被打击的外地民企,可能只是存在一般的行政违法,有的可能涉嫌的是轻微犯罪,有些可能连实质被害人都没有,部分涉案企业的罪证,甚至是办案人员通过碰瓷式执法或钓鱼执法得到的。这类案件多存在罪名拔高、人员凑数、违法管辖的情形。
趋利性执法的过程,常常伴随着办案程序的违法与强制措施的滥用,比如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违规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等。“对民企财产进行违法查封、扣划与冻结,甚至违反禁令在办案中将企业经营性资金直接划到办案机关的账户上,导致企业停业停产、大量员工下岗,情况很恶劣。”朱明勇表示,一些机构还会对被抓捕的大量企业职工,以轻缓刑威胁诱导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本不构成犯罪的社会人士成为犯罪人员。
朱明勇表示,这些存在扩张管辖等问题情形的案件如若生效,还可能成为未来其他法院判决时的参考案例,产生更大的影响。此次最高法明确表态将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严格依法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审查,对解决趋利性执法这一司法实践顽疾来说,是十分积极的信号。
13日举行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也透露,最高检着力依法监督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特别是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已挂牌督办一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
最高检主要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聚焦依法有效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着力依法监督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特别是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最高检交办31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
“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可以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最高检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意义重大。”朱明勇说,最高检和最高法同时发声,说明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已经受到高度关注。
在朱明勇看来,对已挂牌督办的这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也要进行详细的信息公开。
“这一批案件是哪些地方的案件?哪种类型的案件?为什么被最高检挂牌督办?还有没有类似的案件需要解决?”他认为,需要通过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对全国办案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即使不公布这一批案例的具体情况,至少要总结出规律性的经验,发布各种趋利性执法案件的特点和认定规则,比如常涉及到哪些罪名和情形,特别是一些新业态和涉互联网领域案件要严格把关,以便对更多相关案件的办理起到指导作用。”
其次,朱明勇还建言,可以成立专项督导组,征集一批已经办结的和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案件进行集中复查和督办,切实解决问题。
“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开展案件评查。以‘壮士割腕’的精神,该纠正的应该纠正,特别是对涉案财物,应拿出具体的处理方案,该返还的就要返还。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可以进行迅速地梳理与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及时处理,还可以引进公众监督和专家会诊模式进行把关。”朱明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