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牛坤律师,和您一起关注:工资变消费券?这种“操作”不合法!
在努力工作数月后,满心期待着工资到账,却发现到手的竟是一叠消费券,你能接受吗?近日,吉林长春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令人咋舌的事。
牛坤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1月4日,长春一名网民爆料称,自己所在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发放,且这些消费券有着使用日期和地点的严格限制 。经了解,这些消费券实际上是企业内部流通券,指定的消费场所是公司老板经营的另一家商场。这些彩印的消费券面值多样,从5元到100元不等,上面印有“重庆路·活力城Mall”“大众置业”等字样。
涉事企业印发的《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消费券可用于在重庆路活力城Mall消费、交纳大众物业管理小区物业费以及购买大众置业指定房源及车位,使用细则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且最终解释权归涉事企业所有。商场工作人员证实,即日起可以使用该消费券,但并非所有商家都支持,支持使用的大多是美食和服装类商家,且消费券十足抵用、不找零,需在指定日期内在该商场使用。
事实上,这种以代金券代替工资的“奇葩”事并非个例。上个月,郑州一位网民称工资被折算成指定商场消费的购物卡,使用限制重重,比如可能限制每月1号当天购物,且一次不能超过指定金额。2023年,还有求职者称面试的江苏一家高科技公司竟用积分代替工资,规定每3000积分折算为一个整月的工资,且积分兑换现金还有诸多条件限制。此外,用产品抵扣工资、奖金的报道也屡见不鲜。
我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的支付形式应为货币,而非其他形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涉事企业的这种做法,无疑侵犯了劳动者通过货币方式获取报酬的合法权利。企业在未经民主程序且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员工工资折换成购物卡(或消费券),显属违法。
关于工资,劳动者还有许多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
1. 发工资必须提供工资清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工资能延迟或者晚发吗:劳动法虽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具体期限,但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需提前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且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3.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该怎么办: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首先要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法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另外,劳动者还需明确离职原因,以保障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益。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需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告知正当理由,商定延期支付的具体日期,并将商定的延长支付工资期限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劳动者 。
4. 加班费能以实物或过节费冲抵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向劳动监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要在工资支付上耍“小聪明”,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社会矛盾。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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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晋恺 杨润婷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